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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拆迁后遗产怎么进行分割

邓* 浙江-嘉兴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31 17:03:16 312人阅读

老宅拆迁后遗产怎么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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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宅拆迁遗产分割,有遗嘱按遗嘱执行,指定继承人按份额分补偿利益。
2.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均分。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
3.对老宅维护修缮贡献多的可酌情多分。
4.继承人应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2026-01-31 21: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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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宅拆迁后遗产分割,有遗嘱按遗嘱分配拆迁补偿利益,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有分配原则,对老宅维护贡献多可酌情多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老宅拆迁遗产分割时,遗嘱具有优先效力,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能按份额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若没有遗嘱,进入法定继承程序,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不过,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且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另外,对老宅维护修缮贡献多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配。在处理遗产分割时,继承人应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遗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1 20:5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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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宅拆迁后遗产分割有明确规则。有遗嘱时按遗嘱执行,由指定继承人按份额分配补偿利益;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2.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但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被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3.对老宅维护、修缮贡献多的继承人,可酌情多分配。
4.建议继承人秉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6-01-31 20: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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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老宅拆迁后遗产分割遵循一定规则。有遗嘱时,严格按照遗嘱执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按份额分配拆迁补偿利益,这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2)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不分或少分。若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3)对于对老宅有较多维护、修缮等贡献的部分继承人,可酌情多分配遗产。当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处理老宅拆迁遗产分割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维护修缮证据,协商不成诉讼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案情。

2026-01-31 19: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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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遗嘱的情况,严格按照遗嘱内容,由指定继承人按份额分配拆迁补偿利益。
(二)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均等分配遗产。
(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五)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六)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等分配。
(七)对老宅有较多维护、修缮等贡献的继承人,可酌情多分配。
(八)继承人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6-01-31 17:15:59 回复

对于拆迁补偿能否按照遗嘱进行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案情罗大爷在本市中心区域有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罗大爷,该房屋内有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的户口。2010年7月,该公有住房开始动迁,2010年10月,罗大爷因病去世。在罗大爷病重期间,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我死之后,拆迁所得房屋和补偿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分。2010年9月,罗大爷的儿子与拆迁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罗大爷的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共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20万元。嗣后,罗大爷的儿子和女儿因对动迁款分割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罗大爷的女儿至要求分割动迁款,要求判令罗大爷的儿子向自己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而罗大爷的儿子认为自己的妹妹曾获得福利分房,因此其非此次被拆迁房屋内的同住人,不应享有动迁安置补偿款。动迁时,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自己,当时父亲罗大爷已经死亡,所以父亲罗大爷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所以自己妹妹同样也不能因为继承罗大爷遗产而享有动迁款,自己妹妹要求人民币160万元动迁款是没有依据的。庭审中,罗大爷的女儿委托律师调取了当时拆迁的动迁户情况调査表及动迁户费用发放单,上述材料中核定该公有住房内人口为罗大爷、罗大爷的儿子、孙子和罗大爷的女儿。律师评析罗大爷的儿子与动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获得的动迁款实际上是该公有住房内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的。动拆迁实施单位对该公有住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核实为4人,即罗大爷,罗大爷的女儿,罗大爷的儿子及孙子。罗大爷的女儿要求主张依据遗嘱平均分割动迁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320万补偿款中每人应得80万元,罗大爷应得的80万元属于其遗产范围,按照遗嘱可以平分,有儿子和女儿平均分配40万元。判决结果支持了罗大爷女儿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罗大爷的儿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10日内支付罗大爷的女儿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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