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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不愿想父亲该如何处理

周* 江苏-泰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31 14:15:43 414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不愿想父亲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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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有探望权。若孩子不愿见父亲,需先了解原因。
2.若因父亲探望方式不当或曾伤害孩子,可与父亲沟通调整。
3.孩子有一定认知能力时,应适当考虑其意愿。直接抚养方可与对方协商,重新确定探望安排。
4.双方协商不成,可找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
5.调解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

2026-01-31 19: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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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有探望权,若孩子不愿见父亲,需先了解原因,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调解,调解无果可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孩子不愿见父亲时,了解原因十分关键。若因父亲探望方式不当等原因,可与其沟通调整。孩子有一定认知能力时,其意愿应被适当考虑,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与对方协商重新确定探望安排。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若调解也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量孩子利益、双方情况等作出判决。若在处理此类探望权问题上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31 18:2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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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有探望权,但孩子不愿见父亲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因父亲探望方式不当或曾伤害孩子,需与父亲沟通调整方式。若孩子有一定认知能力,应适当考虑其意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对方协商,在尊重孩子意愿基础上,重新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等。
2.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调解。
3.若调解仍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孩子利益、双方情况等因素,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2026-01-31 17:4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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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享有法定探望权,但孩子意愿也需重视。首先要深入了解孩子不愿见面的根源,若因父亲自身问题,沟通调整探望方式是必要的解决途径。
(2)当孩子具备一定认知能力时,其意愿在法律层面应得到适当考虑。直接抚养方与对方协商,在尊重孩子意愿前提下重新确定探望安排,是较为温和的解决办法。
(3)若双方协商不成,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有助于缓和矛盾,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4)若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手段。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以孩子利益为核心,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提醒:
处理探望权纠纷时,要以孩子利益为重。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案,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6:2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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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了解孩子不愿见父亲的原因,若因父亲探望方式或伤害行为,与父亲沟通调整探望方式。
(二)孩子有一定认知能力时,直接抚养方与对方协商,在尊重孩子意愿基础上重新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等。
(三)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
(四)调解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综合考量后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31 15:54:17 回复

解答如下,小孩10周岁以上了吗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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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19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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