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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薛** 天津-静海区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6.01.31 11:11:12 442人阅读

环境污染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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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时效,一次性污染行为从行为完成日起算;持续性污染,如企业长期违规排污,从污染行为结束日起算。
2.若检察院、公安、国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嫌犯逃避侦查或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3.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公检法应立案却不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026-01-31 14: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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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相关犯罪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存在特定情形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次性污染行为,犯罪之日即该行为完成之日,追诉时效从此开始计算。而像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这类持续性环境污染,追诉时效从停止排放、污染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过,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肃态度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如果您在环境污染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31 14:1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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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相关犯罪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算,若犯罪行为呈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一次性污染行为,犯罪之日即行为完成之日;持续性污染如企业长期违规排放,追诉时效应从停止排放、污染行为结束时起算。
2.不过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一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却不立案。
3.为保障环境污染犯罪得到有效追诉,司法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对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加大追捕力度;同时畅通被害人控告渠道,确保应立案的案件及时立案。

2026-01-31 13:0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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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相关犯罪追诉时效计算方式有两种。对于一次性污染行为,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即行为完成之日起算。
(2)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像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这种持续性环境污染,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也就是停止排放、污染行为结束之日。
(3)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却不予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提醒:环境污染案件追诉时效计算较复杂,不同行为起算点不同,涉及特殊情况不受期限限制,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6-01-31 12:5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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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时效起算点。对于一次性污染行为,以行为完成之日为犯罪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对于持续性污染行为,从污染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追诉时效。

(二)了解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26-01-31 12:04: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罪从犯怎么判:从犯会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四是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要求,《解释》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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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16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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