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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任** 河南-新乡 取保候审咨询 2026.01.31 08:37:06 410人阅读

何种情形下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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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不能办取保候审的情形: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串供;可能报复被害人等;企图自杀或逃跑。
2.特殊情况:累犯、犯罪集团主犯等严重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得取保,但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妇女,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的除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侦查的也除外。

2026-01-31 13: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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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存在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通常不可办理取保候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等一般也不得取保候审,但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外。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情况时,通常不允许办理取保候审。同时,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等几类人一般也不能取保候审。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是可以取保候审的。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如果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6-01-31 13:2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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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某些情形通常不可办理取保候审。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干扰司法、可能打击报复相关人员、企图自杀或逃跑。此外,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嫌疑人、严重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且无社会危险性,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继续侦查的除外。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取保候审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违规办理。对于符合特殊情形可取保候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

2026-01-31 11:5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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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一般情形看,若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干扰司法活动、可能打击报复相关人员、企图自杀或逃跑这些情况,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因为这些行为显示出嫌疑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
(2)对于特殊人员,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取保候审。不过,若犯罪嫌疑人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等情况,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继续侦查,则可取保候审。

提醒: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能否取保候审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0: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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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情形,不应申请取保候审,应配合司法机关按程序处理。
(二)对于累犯、犯罪集团主犯等一般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由家属或律师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26-01-31 10:03:3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中止审理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二、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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