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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目前最新标准是什么

刘* 天津-汉沽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31 10:25:19 388人阅读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目前最新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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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项目丰富,涵盖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损失等,残疾或死亡情况还有额外赔偿。
2.各项赔偿有明确计算方式,医疗费依医疗机构凭证,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与收入,护理费考虑护理人员情况。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年龄计算;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建议雇主增强安全意识,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降低事故风险。同时,雇员自身也应遵守操作规范,保护自身安全。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双方应积极沟通,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2026-01-31 13: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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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赔偿项目涵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些费用的赔偿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2)对于不同的赔偿项目,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凭证,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费考虑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等。
(3)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且根据年龄有所调整;丧葬费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提醒: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复杂,不同案情赔偿标准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2: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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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雇佣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首先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凭证、能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材料、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等,以便准确确定各项赔偿金额。
(二)计算赔偿金额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年龄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若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31 11:4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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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项目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误工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致残的,加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致死的,加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凭证定,误工费看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考虑护理人员收入、人数和期限等。
3.残疾、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按五年算。丧葬费按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算。

2026-01-31 11:1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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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项目包含多种费用,不同赔偿项目有相应的计算方式。
法律解析:
在雇佣关系中出现人身损害时,赔偿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赔偿项目涵盖了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的赔偿项目。各项赔偿费用都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比如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凭证为准,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情况确定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年龄不同计算方式有别,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果遇到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10:30: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身体受到一般伤害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伤致残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伤死亡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3、被扶养人生活费:见因伤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4、交通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5、住宿费:指亲属办理丧事家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以国家工作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6、误工费:指亲属为办理丧事耽误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参照其它误工费标准。7、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

对于最新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雇佣关系中的赔偿问题我国在《民法通则》未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由此可见,我国已把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归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案例】:徐某到一家工厂打工,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左臂被机器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工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5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订立的《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中约定:“徐某为工伤,工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和后续医药费总计4.5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工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工厂按约备齐了补偿款,但徐某随之反悔,认为协议的赔偿数额偏低,遂向提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协议。审理后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点评】:对于劳动者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明显要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既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属于雇佣关系,本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额,但由于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处分权,只要处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形,有关协议就不应轻易被撤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第3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徐某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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