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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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认定需满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于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等条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连续居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指无本市福利性质分房,“居住困难”结合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判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对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存在区别,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证据及相关政策进行认定。
为准确认定共同居住人,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认定条件细则,如“居住困难”的具体人均面积标准;当事人要积极收集并提供能证明自身符合条件的证据,如居住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法律分析:
(1)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明确条件,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于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2)“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连续居住满一年,这是一个时间上的明确界定。
(3)“本市无其他住房”强调没有本市福利性质分房。而“居住困难”要综合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因素判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才符合。
(4)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对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存在区别,法院在实践中会依据实际情况、相关证据,并结合政策进行认定。
提醒:在涉及房屋征收共同居住人认定时,情况复杂多样,不同住房性质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认定为共同居住人,需确保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二)要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也就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连续居住满一年。
(三)确认本市无其他住房,即没有福利性质分房;若有其他住房,要结合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判断是否居住困难,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才符合条件。
(四)由于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对共同居住人认定有区别,遇到认定问题可收集好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共同居住人需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于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超一年,且本市无福利分房或居住困难。
2.实际居住超一年指征收决定前连续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即无福利分房;居住困难结合面积、人口等,人均面积低于标准。
3.公有和私有住房对共同居住人认定有别,法院会依事实、证据和政策认定。
结论:共同居住人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于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公有和私有住房认定有区别,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法律解析: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明确条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连续居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指无本市福利性质分房;“居住困难”结合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判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同时,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在共同居住人认定上存在差异,具体认定需法院依据实际事实、证据和相关政策来进行。由于共同居住人认定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和不同情况,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共同居住人认定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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