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包括污染环境犯罪,如污染大气、水、土壤,排放有害废物等。
2.破坏资源保护犯罪也在其中,像非法采矿、捕捞、狩猎等破坏资源的行为。
3.涉及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保护植物等也涵盖在内。
4.集中管辖由特定法院审理,能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质效,有力打击犯罪,维护生态法治。
结论: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包括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保护类以及涉及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犯罪,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范围明确。污染环境类犯罪,像对大气、水、土壤等造成污染,涉及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破坏资源保护类犯罪,如非法采矿、捕捞、狩猎等破坏各类资源的行为;涉及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犯罪,例如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集中管辖由特定法院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能避免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差异,提高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从而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秩序。如果遇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包括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保护类以及涉及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犯罪。污染环境类涵盖污染大气、水、土壤等,涉及排放危险废物等行为;破坏资源保护类有非法采矿、捕捞、狩猎等;涉及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犯罪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2.集中管辖能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由特定法院专门审理可更专业高效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秩序。
3.为更好发挥集中管辖作用,可加强特定法院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案件涉及的跨地区问题;加强与环保等部门协作,形成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合力。
法律分析:
(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广泛,包含污染环境类犯罪。这类犯罪对大气、水、土壤等造成污染,排放、倾倒或处置特定危险废物的行为均在此列,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2)破坏资源保护类犯罪同样在集中管辖范围内。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行为,破坏了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影响生态系统平衡。
(3)涉及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犯罪也被纳入。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4)集中管辖有重要意义,能统一裁判尺度,避免不同地区审判差异,同时提高审判质效,由专业法院审理,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秩序。
提醒:从事可能涉及环境资源相关活动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及相关犯罪红线,如遇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一)对于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相关主体,要明确集中管辖范围,在遇到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保护、涉及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等犯罪行为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报案或提起诉讼。
(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集中管辖制度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环境资源犯罪的管辖规定,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法治的认识。
(三)特定法院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审判能力,加强对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学习,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和审判质效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规定体现了对污染环境类犯罪的惩处,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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