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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赔偿请求的范围具体是多少

王** 湖北-咸宁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28 06:04:56 437人阅读

法院赔偿请求的范围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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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赔偿也就是司法赔偿,其请求范围涵盖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侵犯人身权包括错误拘留逮捕、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暴力伤害公民身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伤亡等;侵犯财产权包括违法采取财产强制措施、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

对于该情况,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从源头上减少错误拘留、逮捕及违法采取财产措施等情况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出现。
3.完善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计算准确合理,保障受害者能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2026-01-28 09: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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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司法赔偿涵盖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侵犯人身权包括错误刑拘、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且刑罚已执行、暴力伤害公民身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等情况。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这些情形,被侵权人有权申请司法赔偿。
(2)侵犯财产权主要指违法对财产采取查扣冻追等措施,以及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此类情况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也在司法赔偿范围内。
(3)赔偿计算标准有多种。侵犯人身自由的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造成身体伤害的,需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提醒:
申请司法赔偿程序较复杂,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09:4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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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司法赔偿情况,首先要明确自身遭遇的是侵犯人身权还是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执法记录等。
(二)确认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错误司法行为的机关。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详细说明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026-01-28 08:4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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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赔偿也就是司法赔偿,请求范围涵盖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
2.侵犯人身权包括错误刑拘、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暴力致公民伤亡、违法用武器警械致公民伤亡。
3.侵犯财产权包括违法查封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罚金等已执行。
4.赔偿计算有多种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按日赔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造成身体伤害赔医疗费等。

2026-01-28 08:3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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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赔偿即司法赔偿,请求范围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且有多样的赔偿计算标准。
法律解析:
法院赔偿也就是司法赔偿,在人身权方面,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等多种情形都可请求赔偿;财产权方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等措施以及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罚金等已执行也可请求赔偿。赔偿计算标准依据不同情况而定,如侵犯人身自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造成身体伤害则需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若遇到涉及司法赔偿的相关问题,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复杂细致,每个人的情况又各有不同,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6-01-28 07:44:4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是怎样的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审批的面积,机场建设面积来确定,每个机场都有所不同征地的程序;(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三)批后实施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四是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四)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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