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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使用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

赵* 黑龙江-大兴安岭 证据调查咨询 2026.01.27 03:39:57 473人阅读

法院能否使用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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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不采用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因为证据应具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双方都不认可说明其证明力存疑。但法院若依职权全面、客观审查核实,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认为该证据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也可能采用。

为保障证据合理使用,当事人应积极提供真实合法且关联度高的证据。法院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依职权对存疑证据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同时,可借助专业鉴定机构等力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026-01-27 0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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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而言,法院不会直接采用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因为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双方都不认可说明该证据证明力存疑。
(2)但法院有依职权审查证据的权力。当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若认为该证据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就可能采用。例如某书证,即便双方不认可,经法院鉴定确认其真实性且与关键事实有关联,就可成为定案依据。

提醒: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若对对方证据不认可,可积极向法院说明理由。若遇到复杂证据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7 09:0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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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可主动提供更多相关证据来辅助该证据,增强其证明力,让法院能更全面了解证据情况。
(二)若对法院审查证据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法定程序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争取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表明法院有职责对证据进行审查,即便双方不认可,只要证据经审查属实,就可作为定案依据。

2026-01-27 07:5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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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法院不会采用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因为证据要真实、合法、有关联,还得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认定事实的根据,双方不认可的证据证明力存疑。
2.但如果法院依职权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后,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觉得该证据能反映真相、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也可能采用。如某书证双方不认可,法院鉴定确认真实且关联关键事实,就能定案。

2026-01-27 06:0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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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常法院不会采用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但经法院审查核实,若证据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也可能被采用。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其证明力是存疑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采用。然而,法院有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核实的权力。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这些条件时,就可能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像对某书证进行鉴定确认其真实性且与关键事实有关联的情况。如果大家在证据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涉及证据采用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27 04:32:55 回复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纠纷证据使用吗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3、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4、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内容与格式有些不同。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处理交通事故,并根据两种程序的不同特点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不能对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只写明为“事故认定书”,以免引起误解——难道依据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人民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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