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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定罪需要些什么证据材料和手续

蒋** 江苏-淮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27 01:32:29 353人阅读

重婚罪定罪需要些什么证据材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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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罪的认定有明确的界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而定罪所需的证据材料十分关键,婚姻关系材料能直接证明重婚的事实基础,是重要的书证。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也不可或缺,邻居的证人证言从侧面反映了重婚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状态,共同签署的文件则进一步证实其夫妻关系的表象。
(3)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照片和视频能清晰呈现双方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的场景,增强了证据的说服力。
(4)在手续上,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借助公权力进行调查,能更全面地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则赋予了当事人自主维权的途径,但需自行准备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分析。

2026-01-27 0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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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收集
要全面收集各类证据,除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外,注意收集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可让邻居写下对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情况的描述。对于视听资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拍摄视频时尽量有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选择合适途径
若证据收集较困难,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其侦查能力收集证据;若证据较为充分,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准备自诉材料
若选择自诉,仔细撰写刑事自诉状,准确填写自诉人和被告人信息,清晰阐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确保提交的证据与自诉状内容相关且能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6-01-27 06:0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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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是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
2.定罪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能证明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像邻居证言;还有视听资料,如照片视频。
3.手续:可向公安报案,由其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也能直接向法院自诉,要准备刑事自诉状及证据。

2026-01-27 04:0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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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定罪需婚姻关系材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解析:
重婚罪严重违反婚姻法律制度,破坏公序良俗。定罪所需的证据材料各有作用,婚姻关系材料直接证明重婚事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从行为层面反映重婚状态,视听资料则直观呈现相关场景。在手续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公权力收集证据,能更全面有力地打击犯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则给予当事人自主维权途径。自诉时按要求准备刑事自诉状和证据,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若遇到重婚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7 03: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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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要对重婚罪定罪,需有充分证据,包括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等、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邻居证言等,以及视听资料如照片视频等。

对于追究重婚罪责任,有两种途径。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此时要准备刑事自诉状,写清自诉人和被告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并将收集的证据一并提交。

建议在发现重婚行为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要积极配合调查;若选择自诉,需认真准备自诉状和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7 02:18:43 回复

【法律意见】 一、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1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备注: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其中的“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权限: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四、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五、流程: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六、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3.就合并业务涉税事项与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沟通;4.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5.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仅指不予备案的);自收到企业报送的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6.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备注: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合并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相关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税务联系单》形式将情况反馈给重组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重组主导方税务机关抄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及受理被合关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办理完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单》形式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给主导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七、回复方式:《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发送给重组主导方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合并企业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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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3 26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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