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严格条件,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于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
2.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在该房屋连续居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中,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居住困难通常指他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对于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认定,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考量是否有户籍,以及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合理原因未实际居住的情况。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相关部门应明确各项认定标准细则,如居住困难的具体人均面积标准。
2.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居民清楚共同居住人认定条件。
3.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处理认定过程中的纠纷。
法律分析:
(1)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多项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同时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2)“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明确为征收决定作出前在该房屋内连续居住满一年。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里,“其他住房”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居住困难通常指他处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认定,除上述条件外,还会考虑是否有户籍,以及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合理原因未实际居住的情况。
提醒:共同居住人认定情况复杂,不同家庭面临的情况不同,若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是否为共同居住人时,要确认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是否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二)需核查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是否已在该房屋内连续居住满一年。
(三)查看本市有无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如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若有则看是否居住困难,即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是否低于规定标准。
(四)对于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认定,除上述条件外,还要考虑是否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合理原因未实际居住。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共同居住人需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于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本市无福利性质住房或居住困难。
2.实际居住满一年指征收决定作出前在该房屋连续住满一年。
3.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像原承租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居住困难通常指他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标准。
4.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认定要考虑户籍情况,以及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未实际居住的合理原因。
结论:
共同居住人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于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认定还涉及户籍及合理未居住情况。
法律解析:
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首先明确“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在房屋内连续居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里,“其他住房”特指以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像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居住困难通常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而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认定时,不仅要看是否有户籍,对于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合理原因未实际居住的情况也会纳入考量。在房屋征收等实际情况中,准确认定共同居住人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如果遇到关于共同居住人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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