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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养孩子又要养婚外孩子如何处理

李* 江苏-南通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5 13:40:13 390人阅读

婚内养孩子又要养婚外孩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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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一方抚养亲生的婚外子女,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易引发法律问题。
2.原配知晓后,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保障婚内子女权益。
3.若认为对方构成重婚,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若用共同财产养婚外子女,原配可追回自己份额的财产。
5.离婚时,原配可因对方过错多分财产,还能主张损害赔偿。

2026-01-25 17: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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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内一方抚养亲生婚外子女可能引发多方面法律问题,原配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及婚内子女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亲生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所以婚内一方对亲生婚外子女有抚养责任。但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原配及婚内子女权益。原配知晓情况后,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婚内子女权益。若认为对方构成重婚,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夫妻共同财产被用于抚养婚外子女,原配能主张追回自己份额的财产。离婚时,原配可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类情况涉及婚姻、财产、抚养等多方面法律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16:5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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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一方抚养亲生婚外子女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但会引发诸多法律问题。原配在知晓情况后有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及婚内子女权益。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若原配发现该情况,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婚内子女权益。
-若认为对方行为构成重婚,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若夫妻共同财产被用于抚养婚外子女,原配可主张追回自己份额的财产。
-离婚时,原配可因对方过错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处理此类复杂法律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15:5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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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义务方面,一方对亲生的婚外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婚内如此行事,会打破家庭财产和情感的平衡。比如其用财产抚养婚外子女,会影响婚内子女的生活质量。
(2)财产分割上,原配知晓情况后,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为了保障婚内子女权益及自身权益。例如可避免更多夫妻共同财产被用于抚养婚外子女。
(3)刑事方面,若原配认定对方构成重婚,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财产追回方面,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婚外子女,原配能主张追回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
(5)离婚时,原配可因对方过错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提醒:遇到此类复杂情况,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及时咨询,以便准确分析处理。

2026-01-25 15:4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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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配知晓对方抚养婚外子女,可与对方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保障婚内子女权益。
(二)若原配认为对方行为构成重婚,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婚外子女的情况,原配收集支出证据,向法院主张追回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
(四)在离婚时,原配可提交对方过错证据,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多分财产,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25 15:38: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阶段且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其办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于那些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同时,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3)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1)人民、、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2)人民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5)公安机关、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6)、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10)人民、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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