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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时,可按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法定规则的顺序确定。这种安排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在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供法定依据,能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发承包双方应积极沟通,尝试协议补充支付时间,明确权利义务。
-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结合过往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时间。
-若仍不能确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已交付的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或起诉日为准。
2026-01-25 05: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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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程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先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就支付时间重新达成一致,这是最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比如过往交易在工程款支付时间上存在规律,就可参照此规律确定本次付款时间。
(3)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对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这种规定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施工方及时获款,也给发包方合理支付期限。
提醒:
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建议发承包双方尽量明确约定支付时间,避免后期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25 04:4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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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二)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支付时间,比如参考过往类似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规律。
(三)若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支付时间,分三种情况处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26-01-25 04:1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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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工程款支付时间未约定,发承包双方可先协商补充,确定支付时间。
2.若协商无果,可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参考过往类似交易的付款时间规律。
3.若还不能确定,已交付工程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的,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这能平衡双方利益,保障施工方收款,也给发包方合理付款期限。
2026-01-25 03:0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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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时,先由发承包双方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已实际交付建设工程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工程款支付时间未约定的情况,这样的规定能合理确定付款时间。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上述不同情形确定应付款时间,既保障了施工方及时获得工程款的权益,也给予发包方合理的支付期限,平衡了双方利益。如果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02:00: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