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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年龄是多大

付** 云南-保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4 13:34:10 461人阅读

孩子自主决定抚养权年龄是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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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尊重其意愿,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而是结合多方面情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1.尊重子女意愿有其合理性。八周岁以上子女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能表达真实想法,尊重其意愿能让子女在相对熟悉和舒适的环境中成长,利于其身心健康。
2.子女意愿并非唯一考量。法院还要综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比如一方经济条件优、能提供良好教育资源,另一方存在不良嗜好或健康问题,即便子女意愿倾向后者,法院也可能从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做出不同判决。
建议父母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先尽量协商,营造和谐氛围,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同时双方都应不断提升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2026-01-24 2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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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父母离婚争夺抚养权且无法协商一致诉诸法院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因其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会将子女真实意愿作为重要考量。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
(2)但子女意愿并非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决定因素。法院会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比如经济收入、工作稳定性等;还会考量抚养条件,像居住环境、教育资源等。
(3)法院最终判决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例如一方虽然子女愿意跟随,但抚养能力较差,无法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法院也可能不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提醒:处理抚养权问题,子女意愿重要但非唯一,建议咨询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2026-01-24 18: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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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应与已满八周岁子女充分沟通,了解其对抚养权归属的想法,在协商时尽量尊重子女意愿。
(二)若诉至法院,父母双方都要积极展示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健康的生活习惯等,以证明自己能为子女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三)父母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在子女面前发生冲突,减少对子女心理的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24 17:3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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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满八周岁,法院处理抚养权会尊重其意愿。因为此时孩子有一定认知与表达能力,能说出真实想法。
2.父母离婚就抚养权无法协商,诉至法院时,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是重要考量。
3.但子女意愿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会综合父母抚养能力、条件等,按最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2026-01-24 16:0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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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处理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会综合考量后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父母离婚且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无法协商一致而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由于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其真实意愿法院会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不过子女意愿不具有绝对决定性,法院还会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像经济收入、工作稳定性等,以及抚养条件,如居住环境、教育资源等。法院最终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来判决抚养权归属。若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4 14:12:05 回复

解答如下,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两者孰轻孰重呢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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