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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哪些情形会不被受理

赵** 江苏-扬州 受理范围咨询 2026.01.24 15:40:18 406人阅读

民事起诉哪些情形会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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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起诉前,要确认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信息,准备好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同时确定该案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避免重复起诉,仔细对比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确保后诉不会与前诉出现重复情况,也不会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三)对于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期限规定,不要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进行起诉。
(四)在涉及离婚和收养关系的案件中,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要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五)对于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除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当事人若要再次处理相关问题,应按再审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6-01-24 20: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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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下民事起诉情形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像原告和案件无直接关联、没明确被告等。
2.重复起诉,后诉和前诉的当事人、标的、请求相同,或后诉否定前诉结果。
3.依法在特定期间不能起诉的案件,在此期间起诉。
4.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及维持收养关系案,无新情况理由,原告半年内又起诉。
5.对生效裁判、调解书又起诉,按再审程序处理,准许撤诉裁定除外。

2026-01-24 19:3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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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事起诉在不符合起诉条件、重复起诉、在依法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离婚或收养关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对已生效裁判调解书又起诉(准许撤诉裁定除外)等情形下将不被受理。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等情况,法院无法进行有效审理,自然不予受理。重复起诉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期限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和收养关系案件,为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也不被允许。对于已生效裁判、调解书,应按再审程序处理,以保障司法裁判的既判力。若遇到民事起诉方面的问题,不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4 18:1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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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起诉条件、重复起诉等五类情形下民事起诉将不被受理。包括不符合起诉基本条件、构成重复起诉、在依法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离婚与收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短时间内又起诉、对已生效裁判调解书又起诉(准许撤诉裁定除外)。
1.起诉前应严格对照起诉条件,保证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2.避免重复起诉,仔细评估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请求是否相同,是否会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对于有起诉期限限制的案件,要在期限外起诉。
4.离婚和收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要再次起诉。
5.遇到已生效裁判、调解书,按再审程序处理,而非重新起诉。

2026-01-24 17:4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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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符合起诉条件是起诉被拒的常见原因。起诉时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信息,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案件要在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内。
(2)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后诉若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相同,或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将不被受理。
(3)法律为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规定部分案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在此期间起诉会被驳回。
(4)在离婚和收养关系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不被受理。
(5)已生效裁判、调解书,当事人一般应按再审程序处理,而非再次起诉,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提醒:起诉前要仔细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避免重复起诉。涉及离婚、收养等特殊案件,要注意起诉时间限制,不确定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24 15:51:54 回复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人民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人民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恐吓、强制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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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0 47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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