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清远法律咨询 > 清远结婚法律咨询 > 非法婚姻关系出现时要如何处理

非法婚姻关系出现时要如何处理

李* 广东-清远 结婚咨询 2026.01.24 00:49:47 318人阅读

非法婚姻关系出现时要如何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清远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清远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非法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婚姻来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无效婚姻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这类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可撤销婚姻有因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况,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同样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处理和无效婚姻类似。当遇到非法婚姻关系时,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婚姻关系方面遇到类似困扰,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4 09:24:02 回复
咨询我

1.非法婚姻关系包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无效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2.可撤销婚姻有因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况,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处理与无效婚姻类似。
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现非法婚姻关系时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结婚行为,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遇到非法婚姻情况,要果断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4 07:34:59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非法婚姻关系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包含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这种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备夫妻权利义务。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时,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2)可撤销婚姻有因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况。受胁迫方或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同样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处理与无效婚姻大致相同。
(3)当遇到非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遇到非法婚姻情况时,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06:08:52 回复
咨询我

(一)确认婚姻状况
仔细对照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判断自己的婚姻是否属于非法婚姻关系。

(二)收集证据
为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需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需提供对方重复登记结婚证明;因胁迫结婚的,要收集被胁迫的证据;隐瞒重大疾病的,需获取疾病诊断证明等。

(三)申请司法处理
准备好证据后,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026-01-24 04:11:11 回复
咨询我

1.非法婚姻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无效婚姻情形有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这类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财产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
2.可撤销婚姻包括受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可请求法院撤销,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财产处理同无效婚姻。
3.遇到非法婚姻,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4 02:49: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最高人民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的效力: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1.同居关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2.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3.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