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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地点是哪里

邓** 湖北-武汉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3 15:39:35 417人阅读

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地点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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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地点因案件类型而异。一般民事案件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也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3.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先准确判断案件类型,再依据上述规则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若不确定,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23 20: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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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民事案件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保障了被告的便利性,避免被告因诉讼奔波。
(2)合同纠纷的管辖较为灵活,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管辖,当事人还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体现了一定的意思自治。
(3)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方便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事实。
(4)专属管辖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确保案件得到专业处理。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提醒:
在选择法院起诉时,需准确判断案件类型并适用相应管辖规则,不同案情适用的管辖规定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20:4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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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一般民事案件,可先确定被告住所地,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合同纠纷案件,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若有书面协议,可按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要注意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三)侵权纠纷案件,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四)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动产纠纷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港口作业纠纷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继承遗产纠纷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五)刑事案件向犯罪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6-01-23 19: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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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民事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管辖;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3.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纠纷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2026-01-23 18:1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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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受理案件管辖地点依案件类型而定,一般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有特定管辖规则,还有专属管辖情况,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地点有明确划分。一般民事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等。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也能协议选择相关地点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有专门的管辖法院。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便于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如果遇到涉及案件管辖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16:35:5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刑事申诉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制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提出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的管辖既指人民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至于他们管辖范围怎样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是对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所以形成都由人民受理的状况,即使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的申诉材料,也都转给人民处理。这种作法,不符合立法的原旨与要求。因为一方面使人民担负难以承受的大量任务,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有失于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对人民与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管辖分工,应从立法上加以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我们认为,可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对它们的管辖范围作如下划分:(一)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人民受理。因为被告人在原审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刑事申诉实质上是其辩护行为的继续与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涉及原裁判是否正确,能否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由人民直接行使审判监督职能进行审查处理最为适宜。(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实质上是一种控诉行为,他们从控诉者的立场出发,要求追究被判决人应负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为适宜。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基于职权主义,追究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代表国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诉讼立场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以及应否依法提出抗诉,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检察院做说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诉。同样,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也应是原则上一般由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申诉无理的,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认为申诉有理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复查处理,或者是提出抗诉意见书,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申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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