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借贷型诈骗罪数额时,以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数额,减去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金额。
(二)对于多次借贷诈骗,累计计算数额,不过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再重复计算。
(三)部分款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等合理用途的,该部分不认定为诈骗数额。
(四)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的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计入诈骗数额。
(五)计算时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每笔款项性质和流向来确定最终诈骗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诈骗数额的认定需依据上述合理计算方式。
1.借贷型诈骗罪数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得金额算,即被害人受骗交付财物数额减去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
2.多次借贷诈骗,数额累计计算,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算。
3.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等合理用途的款项,一般不算诈骗数额。
4.诈骗致被害人的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可作量刑情节,不计入诈骗数额。
5.计算时结合证据和事实,准确认定款项性质和流向来确定最终数额。
结论:
借贷型诈骗罪数额按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数额扣除案发前已归还金额计算,多次诈骗累计计算,已处理过的不重复算,用于正常经营部分一般不认定,利息等损失作量刑情节不计入数额,计算要结合证据和事实认定款项性质与流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以被害人实际被骗交付的财物金额为基础,扣除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以此来确定诈骗数额。若存在多次借贷诈骗行为,需将每次诈骗数额累计起来,但已经经过司法处理的诈骗数额不能再次计算。当部分款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等合理用途时,这部分款项通常不被认定为诈骗数额。而诈骗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虽然不能计入诈骗数额,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情节。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仔细准确地认定每笔款项的性质和流向,从而确定最终的诈骗数额。这一计算方式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借贷型诈骗案件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借贷型诈骗罪数额计算以行为人实际骗取金额为准,是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财物数额扣除案发前已归还金额。多次借贷诈骗累计计算,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算。部分款项用于合理用途一般不认定为诈骗数额,被害人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作量刑情节,不计入诈骗数额。
2.为准确计算诈骗数额,首先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资金交付凭证、还款记录等,清晰掌握每笔款项的性质和流向。其次,对于款项用途要进行严格审查,区分正常经营和诈骗行为。最后,结合案件整体事实,综合判断每笔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确保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准确无误。
法律分析:
(1)借贷型诈骗罪数额计算的核心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也就是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财物数额减去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金额。比如,若被害人交付一定财物,之后行为人归还部分,剩下的才是诈骗数额。
(2)对于多次借贷诈骗,要累计计算数额,但已处理过的不重复计算。这保证了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若部分款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等合理用途,该部分通常不认定为诈骗数额。这体现了法律认定的严谨性,会区分款项的用途。
(4)诈骗导致被害人的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计入诈骗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计算时需依据具体证据和案件事实,明确每笔款项性质和流向。
提醒:在涉及借贷纠纷时,要准确保留款项往来证据,若怀疑存在诈骗,应及时咨询,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诈骗数额认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