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借贷式诈骗金额时,先确定被害人因错误认识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数额,减去已归还部分,得到实际骗取金额。若有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
(二)审查款项用途,用于非法活动或肆意挥霍且无法归还的款项,计入诈骗金额;用于正常经营等合理用途的部分,可合理扣除。
(三)考量行为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归还,或编造虚假理由拖延还款的,对应金额认定为诈骗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这里的公私财物价值认定需综合上述情况合理判断。
1.借贷式诈骗金额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以行为人实际骗取金额为准,即被害人因受骗交付财物减去已归还部分;若预先扣除利息,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
2.审查款项用途,用于非法活动或肆意挥霍致无法归还的款项,计入诈骗金额;部分用于合理用途,可合理扣除。
3.考量还款能力和意愿,有能力却拒不归还或编造理由拖延的,相应金额认定为诈骗金额。
结论:
借贷式诈骗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金额为准,扣除已归还部分,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或肆意挥霍无法归还的计入诈骗金额,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归还等情况相应金额也认定为诈骗金额,部分用于合理用途可合理扣除。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借贷式诈骗中,认定诈骗金额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实际骗取金额为准能准确反映被害人的损失。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是因为利息预先扣除不符合正常借贷逻辑,实际交付才是被害人真正付出的财物。款项用途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用于非法活动或肆意挥霍表明其主观恶意,应计入诈骗金额;用于合理用途的则可合理扣除。考量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有能力却不还或编造理由拖延,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金额认定为诈骗金额。如果对借贷式诈骗金额认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借贷式诈骗金额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为准,即被害人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数额扣除已归还部分,若预先扣除利息则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
实践中要审查款项用途,若用于非法活动或肆意挥霍致无法归还,款项计入诈骗金额;用于正常经营等合理用途,可合理扣除。还要考量还款能力和意愿,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归还或编造理由拖延,相应金额认定为诈骗金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应全面调查款项流向、用途及行为人财务状况。
2.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和意愿。
3.建立案例数据库,为类似案件认定提供参考。
法律分析:
(1)借贷式诈骗金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金额为准,是被害人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数额扣除已归还部分。比如约定借款后,扣除已还的,剩下的才是可能的诈骗金额。若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情况,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这避免了虚增诈骗金额。
(2)审查款项用途很关键。若借款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肆意挥霍导致无法归还,该款项计入诈骗金额;若部分用于正常经营等合理用途,可合理扣除,体现了认定的合理性。
(3)综合考量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归还,或编造虚假理由拖延还款,相应金额认定为诈骗金额,从主观方面判断是否构成诈骗。
提醒:借贷式诈骗金额认定复杂,不同案情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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