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要是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2.符合条件的儿媳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时,一般平均分配。比如有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就分三份,儿媳得三分之一。
3.分配遗产会照顾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不分或少分。
结论:
儿媳一般无公婆遗产继承权,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一般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会有不同分配方式。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通常不包括儿媳。然而,若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一般实行均等分配原则。不过,在实际分配遗产时,会综合多种因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不分或少分。如果在遗产继承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儿媳通常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继承权,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一般均等分配。
为保障遗产分配公平合理,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尽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可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综合考量,避免争议。
2.当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时,其他继承人应主动给予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以体现公平与激励。
4.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减少其分配份额,以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
(1)儿媳通常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没有继承权。但当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2)在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一般遵循均等分配原则。然而,实际分配会综合多种因素。
(3)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会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提醒:
遗产分配情况复杂,不同家庭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儿媳要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需证明自己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比如保留照顾公婆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
(二)在遗产分配时,若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主动提出给予照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若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主张多分遗产,并准备好相应证据。
(四)若发现其他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收集证据,主张其不分或少分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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