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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孩子的补课费该谁来出

冯** 宁夏-吴忠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2 07:39:43 422人阅读

夫妻离异后孩子的补课费该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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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异后孩子补课费承担依具体情况而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一般共同负担,不合理部分可拒绝,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夫妻离异后,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了教育费用分担,那就按此约定执行。若没有相关约定,补课费作为孩子教育费用的一部分,通常由父母共同负担。不过,补课并非义务教育的必要支出,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孩子报高额补课班,另一方有权对不合理部分拒绝承担。实践中,双方应先进行协商,依据各自经济状况和孩子实际需求确定分担比例。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孩子需求等因素作出判决。如果您在夫妻离异后孩子补课费承担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12: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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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孩子补课费承担要依具体情形判断。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已明确教育费用分担,就按约定执行。若无相关约定,补课费作为教育费用,父母通常要共同负担,不过补课非义务教育必要支出,若一方擅自报高额补课班,另一方对不合理部分可拒绝承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先协商,结合各自经济状况与孩子实际需求确定分担比例,这样能避免矛盾,高效解决问题。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能力、孩子需求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2026-01-22 11:0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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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教育费用分担有明确规定时,夫妻双方需严格按照约定来承担孩子的补课费,这体现了约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性。
(2)若没有相关约定,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通常要共同负担补课费,但因补课并非义务教育必要支出,若一方擅自报高额补课班,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不合理部分。
(3)在实践中,双方应先友好协商,结合各自经济状况和孩子实际需求确定分担比例。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

提醒:
夫妻处理孩子补课费问题时,应尽量协商解决。若要报高额补课班,最好提前与对方沟通。若分歧较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2026-01-22 10:3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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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教育费用分担有明确约定,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应遵循该约定来承担孩子补课费。
(二)没有相关约定时,由于补课费属于教育费用,父母一般需共同负担。但如果一方擅自报高额补课班,另一方可以拒绝承担不合理部分。
(三)双方先自行协商,结合各自经济状况和孩子实际需求确定分担比例。
(四)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双方经济能力、孩子需求等因素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22 09: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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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异后孩子补课费承担依情况而定。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教育费用分担约定,按约定执行。
2.若无约定,补课费属教育费用,父母通常需共同负担。但未经对方同意报高额补课班,另一方对不合理部分可拒担。
3.双方应先协商,结合经济状况和孩子需求确定分担比例。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综合考量因素判决。

2026-01-22 08:50:03 回复

【法律意见】这种情况,如果两个人都要孩子,孩子2周岁肯定是判给女方。男方只有在女方不要的前提下,才会判孩子归男方。两个人都不要。那么孩子还是判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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