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管辖权的确定有明确规则。遵循意思自治,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为合理确定管辖,可采取以下措施:
1.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确保选择的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且对自身有利。
2.若未约定管辖,要准确确定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时,根据争议标的类型确定,如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等。
法律分析:
(1)合伙协议在管辖权方面,优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不过,这种选择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原本属于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
(2)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提醒:签订合伙协议时应谨慎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纠纷管辖不明。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合伙协议双方可在书面协议里,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要保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合同纠纷诉讼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合伙协议管辖权遵循意思自治,当事人能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2.没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3.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不明,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其他标的,义务履行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结论:合伙协议管辖权先看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未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按不同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在合伙协议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选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过要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要是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按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明确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不同争议标的对应不同的履行地确定方式,如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等。如果在合伙协议管辖权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需选择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法院,且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双方必须书面达成一致,否则协议管辖无效。
专业解答协议管辖制度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可通过书面合约选定管辖法院。有效协议管辖需满足:限于合同纠纷,与合同有实质性关联的法院可选,排除二审、再审及专属管辖案件,且须书面达成。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仍可执行。
专业解答管辖协议须符合以下条件:限于初级及以上民事案件,非专属管辖范围内,不违背上下级法院管辖原则,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限定于一般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约定法院须特定、唯一、具体。
专业解答协议管辖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争议前后,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机制。但要生效,需满足条件:仅限合同诉讼,选择法院须与合同有关,不适用于二审和再审,遵守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双方需达成具有强制效力的书面协议。
专业解答协议管辖制度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可通过书面合约选定管辖法院。有效协议管辖需满足:限于合同纠纷,与合同有实质性关联的法院可选,排除二审、再审及专属管辖案件,且须书面达成。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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