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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标准是什么样

朱** 湖北-省直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22 02:22:01 373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标准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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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需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且在数额、人数、损失等方面有入罪标准。
法律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有严格要求。非法性意味着未获相关部门许可或借合法经营吸资;公开性指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各种形式的回报;社会性强调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在数额、人数、损失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才会入罪,如吸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吸收对象150人以上、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如果遇到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06: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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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条件,且在数额、人数、损失等方面达到入罪标准。非法性指未经许可或借合法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为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入罪标准包括数额100万元以上、对象150人以上、损失50万元以上等。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各类融资活动严格审查;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2026-01-22 05:3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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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有严格条件。非法性体现为未获相关部门许可或借合法经营之名吸收资金,这是对金融秩序的公然挑战,破坏了正常的资金监管体系。
(2)公开性意味着借助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扩大了影响范围和资金来源,使得更多不特定人群卷入其中。
(3)利诱性表现为承诺一定期限内以多种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这种虚假的承诺吸引了大量公众投入资金。
(4)社会性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广泛,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同时,在数额、人数、损失等方面有入罪标准,达到相应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公众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警惕那些承诺高回报且通过公开途径宣传的项目,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22 04:4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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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企业或个人,在开展融资等活动前,要确保获得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避免在无许可情况下吸收资金。
(二)不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活动,防止构成公开性要件。
(三)不轻易向投资者承诺一定期限内的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避免满足利诱性条件。
(四)明确融资对象,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防止构成社会性要件。
(五)在融资过程中,严格把控吸收资金的数额、涉及人数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避免达到入罪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22 04:2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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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满足四个条件:未经许可或借合法形式吸金为非法性;通过网络等公开宣传是公开性;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回报属利诱性;面向社会公众吸金为社会性。
2.入罪标准从数额、人数、损失判断:吸存达100万元以上;吸存对象150人以上;致存款人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等。

2026-01-22 04:09: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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