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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达到何种数额能予以立案

孙** 广东-梅州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20 11:11:00 403人阅读

共同盗窃达到何种数额能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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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盗窃立案有基本数额标准,一般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但各地区可结合本地经济与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能适应不同地区实际情况。
2.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盗窃行为,如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等,数额标准可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这表明法律对这些性质恶劣的盗窃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3.建议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立案标准,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各地区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数额标准,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财产安全。

2026-01-20 17: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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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共同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司法机关会予以立案。但各地区会结合自身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且需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2)若存在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一年内因盗窃受行政处罚等特定情形,盗窃数额标准可按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提醒:不同地区盗窃立案标准有差异,遇到盗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20 15:2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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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若想判断所在地区共同盗窃立案标准,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咨询,了解本地区经最高法、最高检批准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二)若发现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八种特殊情形的盗窃行为,即便盗窃数额未达当地正常立案标准,但达到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026-01-20 14:2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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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盗窃金额达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能立案,各地区可结合本地经济与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定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
2.若有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等情形,数额标准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026-01-20 12:5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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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同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一般能立案,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存在特定情形时,数额标准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共同盗窃行为,设定了基本的立案数额标准,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和治安状况差异,各地区可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经最高法、最高检批准后施行。同时,为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盗窃行为,当存在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等特定情形时,立案数额标准可降低至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这体现了法律根据不同情况的精准打击。如果遇到涉及盗窃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0 11:22:4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盗窃罪未达数额怎么判如果不是入室、扒窃,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会判刑。一般是治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盗窃罪未达数额怎么判如果不是入室、扒窃,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会判刑。一般是治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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