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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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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卢** 内蒙古-呼和浩特 婚前调查咨询 2026.01.20 01:31:49 363人阅读

简单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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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简单的婚前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婚前协议多是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的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不损害他人及集体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便简单也受法律保护。
(3)若协议包含限制人身权利等违法内容,如约定不得离婚,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效力。

提醒:
签订婚前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出现限制人身权利等违法条款。不同婚前协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8: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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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要确保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精神正常、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避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签订前充分沟通协商。
(三)协议约定应围绕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合法事项,不能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等违法内容,像不得离婚这类约定不要写入协议。
(四)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20 06:2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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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婚前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行为人有相应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2.婚前协议是对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的约定。只要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不损他人权益、不违法,简单协议也受保护。
3.若协议含限制人身权利等违法内容,如不得离婚约定,该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

2026-01-20 04: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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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简单的婚前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等违法内容的部分条款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前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的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协议简单也受保护。然而,若协议包含限制人身权利等违法内容,如约定不得离婚,这部分条款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如果对婚前协议的效力、内容拟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0 03: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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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婚前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婚前协议是男女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的约定,只要内容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法,即便简单也受保护。

若协议含限制人身权利等违法内容,像约定不得离婚,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
为保障婚前协议合法有效,建议:1.签订协议时确保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意愿。2.协议内容应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规定。3.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进行公证,增强协议效力。

2026-01-20 02:11:21 回复

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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