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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定赌博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赵* 天津-宁河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9 15:28:12 420人阅读

要判定赌博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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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判定赌博需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若参与活动是为获取钱财而非娱乐消遣,就具备了赌博主观条件。
(2)客观方面,要有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像常见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并用现金、有价证券等结算输赢。
(3)数额和情节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赌资较大,或存在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行为,会被作为判定依据。但家庭成员、亲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金额娱乐活动,通常不认定为赌博。各地对“赌资较大”标准不同,判定时要结合地方规定和实际情况。

提醒:
参与活动时要明确目的,避免陷入赌博风险。因各地标准有别,遇到不确定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21: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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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是否为赌博要从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综合考量。主观上看是否有营利目的,若参与活动是为赢钱而非娱乐则可能涉及赌博。
(二)客观上看是否存在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像打麻将、玩扑克用现金等结算输赢的情况。
(三)要考量数额和情节,涉及赌资较大或有组织赌博行为的,会作为判定依据。但家庭成员、亲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金额娱乐活动不算赌博。各地“赌资较大”标准不同,需结合地方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026-01-19 20: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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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赌博要考虑多方面。主观上,若参与活动是为赚钱,而非娱乐,就可能涉及赌博。
2.客观上,有拿财物比输赢的行为,像打麻将、玩扑克,用现金等结算输赢。
3.数额和情节也关键,赌资大或有组织赌博行为会被认定。但家人、亲朋间小金额娱乐不算。各地“赌资较大”标准不同,要结合地方规定和实际判断。

2026-01-19 18:3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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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定赌博需从主观、客观、数额和情节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家庭成员、亲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金额娱乐活动一般不算赌博。
法律解析:在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参与活动是判定赌博的重要因素,若只是娱乐消遣则不符合该条件。客观上,存在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如打麻将、玩扑克并用现金等结算输赢。数额和情节方面,赌资较大或有组织赌博等行为会被作为判定依据。不过,家庭成员、亲朋间小金额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活动不认定为赌博。各地对“赌资较大”标准不同,需结合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若对赌博行为的判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9 16:5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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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赌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是关键,若参与活动意在获取钱财而非娱乐,就可能符合赌博特征。客观方面,以财物作注比输赢是重要表现,像打麻将、玩扑克等常见活动,以现金、有价证券结算输赢,便可能涉及赌博。

数额和情节也很重要,赌资较大或存在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行为,会作为判定依据。但家庭成员、亲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金额娱乐活动,通常不认定为赌博。各地“赌资较大”标准不同,需结合地方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为准确判定赌博,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结合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数额情节等综合考量。同时,民众要了解当地规定,避免因无知参与到赌博活动中。

2026-01-19 16:47:20 回复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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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9 419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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