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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不再想你要怎么办

刘** 云南-怒江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8 10:31:36 464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不再想你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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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不想见一方,父母应理性处理。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若直接抚养方阻碍探望,可先沟通,告知其行为违法。
2.若沟通无效,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实际情况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
3.要重视孩子意愿,若孩子不愿见面,别强迫。可以书信、电话联系,增进感情。等孩子长大,关系或能改善。

2026-01-18 14: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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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孩子不想见一方,应理性处理。父母有探望权受法律保护,可协商或起诉保障;同时要考虑孩子意愿,通过合适方式改善亲子关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阻碍探望,此行为违法。可先与之协商,说明其违法性,要求保障探望权。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探望时间、方式等。不过,在保障探望权时,也要重视孩子意愿和感受,若孩子因年龄、心理等不愿见面,不宜强迫,可通过书信、电话等加强情感联系,待孩子成长后关系可能改善。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8 14:1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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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不想见一方既需保障探望权,也应尊重孩子意愿。父母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直接抚养方阻碍探望属违法行为。
2.若直接抚养方阻碍探望,可先与其协商沟通,告知其行为违法,促使其保障另一方探望权。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3.当孩子因年龄、心理等因素不愿见面时,不应强迫。可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与孩子的情感联系,改善亲子关系。随着孩子成长和理解能力提升,亲子关系可能会得到改善。

2026-01-18 13:3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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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的行为是违法的。若遇到这种情况,可先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向其说明法律规定,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2)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实际状况,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作出合理判决,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3)孩子的意愿和感受也十分重要。如果孩子因年龄、心理等原因不想见面,不应强迫。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非见面的方式来加强与孩子的情感交流,逐步改善亲子关系,随着孩子成长,关系可能会好转。

提醒: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孩子意愿。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8 13:0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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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直接抚养方沟通协商,告知其阻碍探望行为违法,要求保障探望权。
(二)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三)尊重孩子意愿,孩子不愿见面时不强迫,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情感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18 11:14:48 回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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