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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实施诈骗需承担什么责任

郭* 广东-湛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8 01:16:52 360人阅读

借银行卡实施诈骗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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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诈骗,责任认定要分情况。如果明知他人拿银行卡去诈骗还提供,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或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若构成诈骗罪共犯,得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负刑事责任。诈骗金额小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能还要交罚金;金额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交罚金;金额特别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可能要交罚金或者被没收财产。
3.要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能要交罚金,也可能只交罚金。
4.如果确实不知情,通常不会被认定犯罪,但可能因为没管好银行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像账户被冻结、被警告等。

2026-01-18 06: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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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明知他人用银行卡实施诈骗还提供,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而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若确实不知情,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因银行卡管理不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处罚,如账户冻结、警告等。

提醒:切勿随意出借银行卡,如不确定他人使用目的,应谨慎处理,若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8 05:1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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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诈骗仍提供,要谨慎对待,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若已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尽快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若确不知情,发现借卡人用于诈骗后,及时向银行挂失银行卡,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证明自己不知情,以减少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机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6-01-18 03:2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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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若明知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不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仍提供时,会构成相应犯罪。若构成诈骗罪共犯,会根据诈骗数额及情节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量刑和处罚各有不同;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若确实不知情,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因银行卡管理不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如账户冻结、警告等。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借银行卡的情况,或对相关法律责任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8 02:5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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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的责任需分情况认定。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仍提供,会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若确不知情,虽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行政处罚。
2.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银行卡,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诈骗罪共犯的,依据诈骗数额及情节承担刑事责任,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3.若确不知情,虽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因银行卡管理不当,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如账户冻结、警告等。
4.建议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若他人有借用需求,应详细了解用途并谨慎判断。若发现所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2026-01-18 01:33:29 回复

一、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没有事前通谋,也就是没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单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在客观上致使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行为得逞,对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如果诈骗贷款行为是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策划下,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的,外部人员只起了辅助作用,则犯罪的性质就变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贷款罪。二、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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