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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纠纷进行抗诉要什么条件

张* 江苏-苏州 股权咨询 2026.01.17 16:51:27 449人阅读

股权分割纠纷进行抗诉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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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纠纷抗诉有严格条件限制。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的情形则是法院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或者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为解决股权分割纠纷抗诉问题,建议如下:
1.当事人要严格按程序先申请再审,再申请抗诉,避免程序错误。
2.准备充分证据材料,证明原判决、裁定有误,增加抗诉成功几率。
3.若发现法院审判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检察院反映,以便检察院依职权抗诉。

2026-01-17 19: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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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有前置程序,需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这三种情况下,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检察院依职权抗诉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二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检察院经审查,若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申请抗诉时,要准备好能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相关证据材料。

提醒:
申请抗诉程序较为复杂,不同案情对应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9:2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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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出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这几种情况,才可向检察院申请。
(二)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二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当事人申请抗诉,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26-01-17 17:5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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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股权分割纠纷抗诉,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若法院驳回申请、逾期未裁定或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可向检察院申请。
2.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的情况有: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裁判、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3.检察院审查后,若认为裁判有误且符合条件,会向法院抗诉。申请时要备好证据证明原判有误。

2026-01-17 17: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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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分割纠纷抗诉有申请条件和依职权情形,申请抗诉需先申请再审,符合条件时检察院会抗诉,申请时要备好证据。
法律解析:
在股权分割纠纷中,当事人若申请检察院抗诉,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才可向检察院申请。而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的情况,一是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二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申请抗诉必须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如果您在股权分割纠纷抗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7 16:53:18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是我仔细研究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我们依然找不到更加明确的规定。首先,是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一般认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只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今天值10元的股票也许一周之后仅仅值6元,更别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因此,强行冻结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股票的财产保全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而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同时,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的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要方便和可行。其次是股票价值的认定问题。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变化。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财产,又如何确定其价值?有人提出在判决时将股票变现或是法院按照判决当天的市价加以确定其价值。但是股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性财产,其价值的确定有其市场的规律,法院如果的某一时段将公民的财产进行强制抛售,显然是完全漠视了当事人利益,而以判决当天的市场价为标准确定其价值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判决和执行之间还有上诉期甚至二审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股票的价值依然会发生变动,如果判决时确定的价值到执行时发生变动,这其中的差价利益或损失归谁依然无法解决。那是否可以不确定股票的价值,而仅仅对股票进行分割呢?比如本案中判决赖某和杨某分别分的A股5000股和10万元现金。这个看起来很公平的分配方案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问题。如前文所述,判决和执行之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股票价值发现重大的变动,作为不持有股票的赖某就无法依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的操作以保护自己5000股的价值。反之,作为持有股票的杨某却有可能只操作自己的5000股,而恶意放任赖某的5000股价值的流失,因为依据判决,最后他只要交出5000股股票就行,而不管其价值如何。这就使得未持有股票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为持有股票一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在股票分割判决中确定数额也不是合理分割股票的办法。最后是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笔者理解“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是指股票分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定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定一个比例。如前文所述,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较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行了。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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