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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要怎么去确定

李** 江苏-镇江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7 10:08:10 395人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要怎么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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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具体受损权益判断,若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便可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关注监护关系,若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子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监护人可索赔。
(三)对于死者,若其近亲属因针对死者的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请求赔偿。
(四)查看特定纪念物品情况,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主张赔偿。
(五)明确主体范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6-01-17 14: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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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被非法侵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非法让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使亲子或近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监护人能索赔。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针对死者的侵权行为痛苦,可请求赔偿。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所有人可主张赔偿。
5.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常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26-01-17 14: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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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损、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等情况,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不适用。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被监护人被非法脱离监护导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因针对死者的侵权行为承受精神痛苦,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时,相关主体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这些情况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其不具备自然人的精神感受能力,所以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难以判断是否符合赔偿范围或不知如何维权,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12:5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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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判断可依据多种情形。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受非法侵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监护人能索赔。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因针对死者的侵权行为受精神痛苦可请求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主张赔偿。不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权益受损者应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如医疗记录、监控视频等。
2.与侵权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法律工作者应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2026-01-17 11:4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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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损,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被非法侵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个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严重损害亲子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监护人能索赔,维护了亲属关系的稳定性。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针对死者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请求赔偿,体现了对死者及其家属的尊重。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主张赔偿,保护了特殊情感寄托。
(5)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适用主体范围。

提醒: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精神痛苦程度。不同案情适用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1:32:22 回复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怎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一种,同样应当遵循全额赔偿原则。对于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以损失的实际大小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对于精神损失赔偿,即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抚慰金的数额尚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的医疗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受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在立法上加但是如果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不严重,一般不会支持。后续治疗费一般会要求其另行,其他费用按照规定你应该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按照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基本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理解为:第一,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在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直接以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第三,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受到损害,下列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人身自由权、隐私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是某些身份权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某些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上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概括了全部应当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领域。在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不过如此,很多并没有我们规定的这样宽泛,精神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其实也就是这些。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在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应当说是较为完善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方面的做法,从说法上似乎超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在实际上都没有超出这个适用范围。就以侵害贞操权的损害赔偿为例。贞操权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权利概念,事实上它就是性自主权,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将这个权利称之为性自主权。这是较为准确的称谓,它所概括的,就是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自主支配性利益,维护性尊严的人格权。这样的权利受到侵害,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现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那就可以放在“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范围之中,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至于所谓的“亲吻权”、“悼念权”之类的侵害,已如前文所说,都是在正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并没有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只是说法不准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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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4 18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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