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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唐** 江苏-扬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6 14:38:49 354人阅读

管辖权异议可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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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可通过上诉救济。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则移送案件,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不服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2.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内容涵盖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与理由。
3.上一级法院会审理上诉并作出终审裁定,此裁定对案件管辖权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建议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前,充分收集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异议有合理理由。上诉时,认真撰写上诉状,清晰表达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增加上诉成功几率。

2026-01-16 1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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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若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可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不同裁定,异议成立就移送案件,不成立则驳回。
(2)当事人若对驳回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清晰写明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3)上一级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该裁定对案件管辖权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提醒:上诉有严格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当事人要及时准确提交上诉材料。不同案件情况不同,上诉结果也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8: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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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当事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需包含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三)等待上一级法院对上诉进行审理,终审裁定结果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需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01-16 17:1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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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可通过上诉来维权。
2.法院会审查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就移送案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驳回。
3.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在送达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提交上诉状,写清相关信息、请求及理由。
4.上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此裁定对管辖权有终局效力,当事人要遵守。

2026-01-16 16:2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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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维权。
法律解析: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则移送案件,不成立则驳回。当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时,法律赋予其上诉的权利。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内容涵盖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终审裁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及上诉过程中遇到难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5:32:19 回复

一、积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显然,这一增加规定符合了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保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犯,给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第二、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起到重要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二、消极影响。每一事物的出现总会存在正、反两方面。从积极方面看,此规定增强了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功能,但从执行实践的可操作性层面看,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有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这不仅造成人民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和执行效率的降低,也再此消耗了人的精力和物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我认为民诉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1)应进一步细化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情形,对应属于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能防止当事人的滥用,又方便了对异议的审查。(2)对恶意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应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罚款或司法拘留。(二)异议提出时间不明确。此条规定对提出异议的起始时间未作规定,这就给执行实践留下了空白。我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的时间,应始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处分已无从撤销和更正,其提出异议已没有任何意义。(三)异议审查机构和程序不规范。(1)此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但是由执行机构审查还是由审判业务庭审查不明确。我认为,应将执行异议交给其它业务庭审查,这样可以尽量消除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维护本机构执行权威,而作出维持原裁决裁定的怀疑,也能给内部机构对执行庭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2)对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还存在用何种方式、程序进行审查的问题。我认为至少应包括执行机构受理、移送审查、审查核实、作出裁定等几个环节。审查机构应采用书面审查、听证、举行必要辩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收到执行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送达异议书副本,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举行执行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进而作出裁定的工作。(四)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不明确。对于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执行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进行审查,不必再举行辩论和听证。另外,复议期限应比执行审查期限短,建议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五)异议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本条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保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考虑,执行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财产控制措施不得解除。但为了避免实质处分执行标的,造成执行不可回转,处分措施应当暂时停止,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除外。另外上级在复议期间,如果认为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明显错误或不停止执行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书面通知停止执行。作者:兰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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