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民事案件指定管辖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若遇到需要将案件移交至上级法院审理的情况,可向上级法院提交申请进行管辖指定;对于涉案双方当事人而言,可以在接到移送管辖裁定书后,向实际负责审理该案件的管辖地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发现其所受理的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时,应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接手案件后,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并不符合其管辖范围,则应立即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管辖指定,而非自行再次进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程序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再审程序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当事人需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
其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在三个月之内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若发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反之,则会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申请。
最后,经过再审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所谓“再审流程”,即是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时,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系列程序步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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