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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转大额工程款行吗

杨** 天津-滨海新区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16 06:28:51 450人阅读

公司向个人转大额工程款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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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转大额工程款在符合条件和规定时可行,反之则存在法律风险。合法转账需个人为合法承包方,双方有有效合同,个人完成工程且公司按约定支付,同时公司要取得合法凭证保证财务合规。

为避免风险,建议如下:
1.确保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转账有合法依据。
2.个人要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保证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3.公司严格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做好财务处理,满足税务要求。
4.杜绝为非法目的进行转账,避免引发税务处罚和法律纠纷。

2026-01-16 11: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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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向个人转大额工程款在符合条件时可行。当个人为合法承包方,双方有有效工程合同且个人完成工程,公司依约付款,此转账合法。公司需取得合法发票等凭证确保财务合规。
(2)若转账用于非法目的,如规避税收、洗钱,或个人无相应施工资质,转账存在法律风险。税务部门会关注大额资金往来,不合规时公司可能受税务处罚。
(3)无合法依据的转账会引发法律纠纷,如合同效力及资金性质认定问题。

提醒:公司和个人进行大额工程款转账时,要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保存好相关凭证。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0: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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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避免法律风险,公司和个人要确保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个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按合同完成工程。
(二)公司支付工程款时,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保证财务处理符合规定。
(三)公司和个人不能通过转账进行规避税收、洗钱等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16 09:0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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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向个人转大额工程款一般可行,但要符合条件、遵循规定。
2.若个人是合法承包方,有有效合同且完成工程,公司按约付款,转账合法,公司要取得合法凭证确保财务合规。
3.若转账用于非法目的或个人无资质,存在法律风险。税务部门会监管,不合规公司会受处罚,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026-01-16 09:0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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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向个人转大额工程款一般可行,但需符合条件、遵循规定,否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当个人是合法工程承包方,与公司有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且个人完成工程后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这种转账合法,公司取得合法发票等凭证可保证财务合规。然而,若转账用于非法目的,如规避税收、洗钱,或者个人无施工资质,转账就存在法律风险。税务部门会监管大额资金往来,不符合规定时公司会面临税务处罚,无合法依据的转账还会引发合同效力和资金性质认定等法律纠纷。若您在公司向个人转工程款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07:56:49 回复

一、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转化的法定理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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