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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备注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果

李** 广东-东莞 离婚咨询 2026.01.16 04:30:40 360人阅读

结婚证备注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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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正式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表达双方真实意愿,内容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二)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完成离婚登记程序,使离婚协议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1-16 09: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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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上备注离婚协议一般没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生效有法定条件,得书面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关键是要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才生效。
3.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的,不是承载离婚协议的法定载体,备注不代表完成生效程序。
4.要让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应签正式书面协议,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完成后才具法律约束力。

2026-01-16 08:1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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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证上备注离婚协议一般无法律效力,离婚协议需按法定程序生效。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生效有相应法定条件。它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体现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而关键在于,需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才生效。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不是承载离婚协议的法定载体,在上面备注不能等同于履行了法定生效程序。若想离婚协议产生效力,双方要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完成登记程序后,协议才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离婚协议的效力、签订及登记程序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08:0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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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上备注离婚协议不具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生效有严格法定条件,需书面订立,体现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关键是要在办理离婚登记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才生效。

结婚证仅为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并非承载离婚协议的法定载体,在上面备注无法履行离婚协议生效的法定程序。

为使离婚协议产生效力,建议如下:
1.签订正式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各项条款。
2.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完成离婚登记程序,此时离婚协议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16 06:4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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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生效有严格法定条件。它需以书面形式呈现,体现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2)结婚证的作用是证明婚姻关系,并非用于承载离婚协议,在结婚证上备注离婚协议不能替代法定生效程序。
(3)离婚协议真正产生效力,要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完成登记程序后才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提醒:
办理离婚要按法定程序签订正式离婚协议并进行登记,仅在结婚证备注无法律效力,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6-01-16 04:55:34 回复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二、保密的范围1、技术信息。2、经营管理信息。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5、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四、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用人方没有签字盖章前不要在三方协议其它约定内容上签字。    一、签三方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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