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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能否同时进行起诉

申**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抵押担保咨询 2026.01.15 10:10:27 443人阅读

一般保证责任能否同时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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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一般保证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该权利存在法定受限情形。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况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无法正常行使。

(3)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人民法院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不过,法院的判决书需明确,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需留意法院判决中关于责任承担顺序的规定;若保证人提出先诉抗辩权,应先确认是否存在法定受限情形,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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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人民法院会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二)法院在判决时需遵循一般保证规则,判决书中应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法定情形,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限,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五)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026-01-15 11:4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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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保证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债权权益。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通常享有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再承担责任的权利,但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法定情形出现时,该权利会受到限制。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书中需明确,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若仍无法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6-01-15 11:2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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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法定情形下受限,法院判决会明确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后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人民法院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需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只有在仍无法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责任。但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法定情形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无法以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你在一般保证纠纷中遇到起诉对象选择、先诉抗辩权适用等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5 10:4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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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法院审理时会遵循一般保证的责任顺序规则,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特定法定情形下会受限。

1.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能够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需明确表述,仅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原本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该权利并非绝对。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法定情形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无法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6-01-15 10:36:05 回复

解答如下,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而不同的经济运作方式在税收成本上也大相径庭,比如说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其中,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国外市场的业务。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我们一般都知道进料加工与一般贸易进出口在税务成本上有差异,但是究竟有哪些差异差异有多少这对业务报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做如下分析。案例甲的某项业务中,进口原材料的付汇金额为100万元(海关审核确定的价值与付汇金额一致),原材料的关税税率为4%,增值税税率为17%,利用该原材料加工成的产品出口不含税金额为150万元,增值税退税税率为13%,该原材料加工成产品需要消耗国内购进的辅助材料,不含税金额为20万元。一般贸易进出口现金收支分析一般贸易现金收入:1.产品出口收汇金额:150万元;2.产品出口可免抵退税额:150×13%=19.50(万元);3.现金收入合计金额为:150+19.50=169.50(万元)。一般贸易现金支出:1.原材料进口付汇金额:100万元;2.原材料进口关税:100×4%=4(万元);3.原材料进口增值税:(100+4)×17%=17.68(万元);4.辅助材料购进货款:20万元;5.辅助材料购进支付增值税:20×17%=3.40万元;6.产品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150×(17%-13%)=6(万元);7.现金支出合计金额为:100+4+17.68+20+3.40+6=151.08(万元)。现金收支丁字账(一般贸易)如表1所示。现金收支净额:169.50-151.08=18.42(万元)。进料加工现金收支分析进料加工现金收入:1.产品出口收汇金额:150万元;2.产品出口可免抵退税额:(150-100)×13%=6.50(万元);3.现金收入合计金额为:150+6.50=156.50(万元)。进料加工现金支出:1.原材料进口付汇金额100万元;2.辅助材料购进货款:20万元;3.辅助材料购进支付增值税:20×17%=3.40万元;4.产品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50×(17%-13%)=2(万元);5.现金支出合计金额为:100+20+3.40+2=125.40(万元)。现金收支丁字账(进料加工)如表2所示。现金收支净额:156.50-125.40=31.10(万元)。两种运作方式下的现金收支情况分析案例中的业务如果按一般贸易运作,现金收支净额为18.42万元;如果按进料加工运作,现金收支净额为31.10万元,二者净相差12.68万元,占了原材料进口付汇金额的12.68%。现金收支丁字账(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分解比较)如表3所示。通过上述账表中对现金收支项目的分解、抵销,两种方式下现金收支净差额(税收成本差额)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进口关税:100×4%=4.00(万元)。一般贸易在原材料进口时需要缴纳关税;而进料加工在原材料进口时不需要缴纳关税。2.按原材料进口额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的2倍:100×(17%-13%)×2=8.00(万元)。一般贸易在原材料进口时需要缴纳增值税,按进口额4%(17%-13%)缴纳的部分在实际上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同时,按原材料进口额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需要作进项转出到营业成本;而进料加工在原材料进口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按原材料进口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作进项转出到营业成本。3.按关税计算缴纳的增值税:100×4%×17%=0.68(万元)。一般贸易在原材料进口时以关税为依据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不能作为进项抵扣;而在进料加工中不存在该因素影响。结论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的税收成本差额只与原材料进口付汇额、国家规定该原材料的关税税率、国家规定该原材料的征退税率差相关,并且差额成本率(差额跟进口额比)等于征退税率差的2倍加上关税税率和关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即等于“征退税率差×2+关税税率+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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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0 21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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