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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小三怀孕了究竟该怎么处理

陈* 广东-佛山 离婚咨询 2026.01.15 01:41:00 410人阅读

老公的小三怀孕了究竟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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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配偶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触及刑法,构成重婚罪,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2)若只是单纯的婚外情,虽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属于道德层面问题。不过,配偶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3)作为配偶选择离婚时,可依据法律,以对方存在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主张适当多分。
(4)若配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可通过诉讼,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提醒:处理此类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避免使用暴力、侮辱等违法手段,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2026-01-15 06: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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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法律与道德边界,配偶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生活构成重婚罪,可报案追究刑责;仅婚外情属道德问题,但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选择离婚时,可按民法典规定,以配偶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时主张多分。
(三)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可诉讼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
(四)处理时勿用暴力、侮辱等违法手段,应通过协商或诉讼合法维权,必要时委托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5 05:4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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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仅婚外情属道德范畴,但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多分财产;配偶赠第三者财产可诉讼追回;处理时勿用违法手段,应合法维权。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触犯重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若只是婚外情,虽不涉及犯罪,但配偶对非婚生子女需承担抚养责任至成年。离婚时,因配偶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多分共同财产。若配偶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可通过诉讼让第三者返还。同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采取暴力、侮辱等违法手段会导致承担侵权或刑事责任。所以,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若在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专业律师能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15 03:4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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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中出现配偶与第三者的情况,既涉及法律问题,也存在道德层面考量。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仅为婚外情则属道德范畴,但配偶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
2.若选择离婚,可依据相关规定,以配偶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并主张多分财产;若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
3.解决措施与建议:处理此类情况不能采取暴力、侮辱等违法手段,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必要时委托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2026-01-15 03: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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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清楚这种情况的法律和道德界限。要是配偶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可能就犯了重婚罪,这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只是单纯的婚外情,这属于道德问题。不过,配偶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责任,要给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3.作为配偶,要是决定离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在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能争取多拿一些。
4.要是配偶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可以通过打官司主张赠与无效,让第三者把财产还回来。
5.要注意不能用暴力、侮辱等违法方式处理问题,不然可能要承担侵权或刑事责任。最好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找律师帮忙。

2026-01-15 02:37:1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国家和地方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保障。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工资、停职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产假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人工流产的休假: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假42天。四、“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105、“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停工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一)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二)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五、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是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是要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5、《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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