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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式诈骗判几年徒刑

付** 广东-汕尾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4 17:00:07 321人阅读

欺骗式诈骗判几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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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的量刑核心依据为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不同数额区间对应不同刑罚档次。
(2)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3)诈骗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

(4)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除考虑诈骗数额外,还会综合其他情节,如是否退赃退赔、有无自首或立功表现等,这些情节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

提醒:
遭遇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若涉及诈骗行为,主动退赃退赔、自首或立功可依法争取从轻处理,具体情况需结合当地执行标准咨询专业人士。

2026-01-14 21: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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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诈骗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地区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需关注当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二)关注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除依据数额外,还会考虑退赃退赔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情节。如果存在这些情节,法院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1-14 20:5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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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核心依据是诈骗金额与具体情节。金额达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到十年,需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各地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使量刑更贴合实际情况。

法院实际判决时还会考量其他因素,比如是否主动退赃退赔、有无自首或立功表现等,这些情节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

2026-01-14 20: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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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罪的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大小和具体情节确定,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结果。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量刑主要基于诈骗数额和情节。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还会考虑其他情节,如是否退赃退赔、有无自首立功等,这些情节会对最终的刑罚判定产生影响。如果遇到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6-01-14 18:4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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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式诈骗通常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其量刑主要依据诈骗数额大小和具体犯罪情节综合判定,不同数额区间对应不同刑罚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执行标准,法院也会考量其他情节影响最终判决。

1.诈骗数额是量刑的核心依据之一。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具体数额标准。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各地区可自行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保量刑结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其他犯罪情节。除诈骗数额外,是否主动退赃退赔、有无自首或立功表现等情节也会被纳入判决考量,具备这些情节的,法院一般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针对诈骗行为的应对建议。若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妥善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若涉及诈骗犯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退赃退赔或有自首立功表现,可依法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2026-01-14 18:17:47 回复

合同欺诈行为的方式有哪些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如何防范合同欺诈(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及防范1、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的欺诈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这种合同欺诈一般方法简单,欺骗性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识破的。2、对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的防范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该单位联系方式,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方式,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在用支票支付使,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入账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以任何填上任何内容的机会。这样能有效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入其他企业从中牟利。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二)、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及防范1、经济技术信息合同的欺诈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主要的欺诈表现是:虚构信息内容,收取所谓的转让费有的欺诈人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立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将该信息或项目转让给对方,而由对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费用和转让费。受欺诈人往往被该信息或项目所能预期的巨大经济效益所诱惑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所谓的有关费用和转让费,而实际上并没有该项目或该项目所能达到的效益很有限。以提供信息为名,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各种名目费用。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持有人,欺诈人则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为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进行代为调查制作,但要求支付费用,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从此杳无音信。2、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的防范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中的所谓信息或项目要进行综合的考察,在断定其真伪后,决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费用。对信息提供者的身份进行考察是对信息真伪评判的重要依据。在信息服务中对信息服务成功的可能性应当作分析和考察,对信息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信息服务的有关费用应当坚持在获得信息后,已明确其真实性后才支付,加强对信息服务费的支付控制能有效遏制利用经济信息合同进行欺诈的发生。(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及防范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利用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不对等的获得利益使对方蒙受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在出资方式上外方总是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了中外双方出资的灵活性,因而外方通常很少会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多数会以设备、技术、产品以及工业产权形式进行投资。较多的欺诈行为出现在对上述投资形式进行价格评估上,外方通过虚报价格获取更多的股份,以多获得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利润。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合资合作经营投入的所谓无形资产就是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权益的总称。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但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在股本金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在合同欺诈中欺诈方利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提高无形资产的价格,加大在股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从而获得不平等利益。在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流动资金是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血脉,没有流动资金企业是不可能正常运转的,尤其一些外方投资者本身就是该产品在中国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外方更是在以产品投资中预埋下了自己的利润。2、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防范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作为中方一般为引进外资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利用这一心理进行欺诈,签订不平等的合同,造成中方在合同履行中受到损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是对双方都有利的经营形式,双方具有平等性,中方应当坚持立场使合同的订立保持公正公平。在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的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到有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提供至少部分现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中方也应当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在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时,应当注意选择公正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选择有资格及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是进行公正评估的前提。对于评估中的疑点要敢于追究,并通过科学的评估决定无形资产在合作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对于外方用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而不能用转手单位的凭证计价。对以设备进行投资的应当通过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商检,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发生。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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