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聚众赌博的判定情形。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二)区分合法娱乐与赌博的边界。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认定为赌博。提供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也不视为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是组织或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成获利的行为。
判定聚众赌博的情形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成累计超五千元,或赌资累计超五万元,或参赌总人数超二十人,或组织十人以上国内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仅收正常场地服务费的经营行为,均不按赌博论处。
结论:聚众赌博属于违法行为,需满足特定抽头渔利、赌资或参赌人数标准,正常娱乐活动及合规棋牌室经营不构成赌博。
法律解析:聚众赌博指组织、招引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聚众赌博需满足以下任一标准:一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二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三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四是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或介绍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均不视为赌博。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及赌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行为边界,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
聚众赌博是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违法行为,需满足特定判定标准,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娱乐活动或正常场所经营行为则不构成赌博。
1.明确娱乐与赌博的边界。个人参与带有财物输赢的活动时,应确保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财物数额较小,避免涉及抽头渔利等营利性行为。
2.规范场所经营行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需严格收取正常的场所使用费和服务费用,不得参与赌博活动的分成或抽头,也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增强法律认知。主动了解聚众赌博的法定判定标准,避免因对规则不熟悉而无意中组织或参与符合聚众赌博条件的活动。
4.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发现疑似聚众赌博的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共同抵制违法行为,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法律分析:
(1)聚众赌博的核心特征是组织或招引多人参与赌博,且行为人从中抽头渔利,这是其与个人参与赌博或普通娱乐活动的关键区别。
(2)判定聚众赌博需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3)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不认定为聚众赌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
提醒:
公众需清晰区分正常娱乐与聚众赌博的界限,避免因行为不当触及法律红线;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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