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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条件有哪些

王* 江苏-扬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4 07:23:29 397人阅读

票据诈骗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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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避免陷入票据诈骗相关法律风险,个人和单位在进行票据交易时,要仔细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比如查看票据的格式、防伪标识等,防止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
(二)在接受他人票据时,要核实票据持有人的身份和票据来源,避免冒用他人票据情况。
(三)企业在签发支票等票据时,要确保账户有足够资金,且按照规定预留印鉴,避免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026-01-14 13: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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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时符合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体、实施法定的客观行为之一这些条件时,构成票据诈骗罪。
法律解析: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是多方面条件的综合。主体上,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这体现了法律对各类主体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主观方面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要素,表明犯罪人是有意识地通过票据进行诈骗。客体方面,既涉及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又保护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明确列举了多种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等,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满足客观要件。当这些主客观要件和客体要求都具备时,就构成了票据诈骗罪。如果对票据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深入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2026-01-14 11:4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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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条件。主体方面涵盖自然人和单位这类一般主体;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涉及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上需实施特定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
2.为预防票据诈骗,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票据的审核,建立严格的票据审查流程,提高对伪造、变造票据的识别能力。公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票据信息,不随意透露票据相关内容。相关部门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票据诈骗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2026-01-14 10:4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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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没有限制,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该罪。
2.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是故意犯罪,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想法。
3.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票据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满足以下行为之一即符合条件,一是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二是使用明知已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三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四是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来骗取财物;五是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在出票时虚假记载以骗取财物。
当同时满足上述主客观条件以及客体要求时,就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2026-01-14 09:5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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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范围: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较为广泛,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这体现了该罪在主体认定上的普遍性。
(2)主观故意: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若没有此目的,即便有相关票据使用行为,也不构成此罪。
(3)客体特征: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对国家票据管理制度造成侵害,也损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反映出该罪危害的多重性。
(4)客观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不符印鉴支票,以及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或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客观依据。

提醒:在票据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可能涉及票据诈骗的行为。若对票据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9:00:53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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