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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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发现子女性别,不影响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裁判中子女抚养相关内容效力,子女性别不是变更抚养权或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应按原协议或裁判履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会因子女的性别而免除或变更。离婚后,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探望权、抚养费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若要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需基于法定事由,如抚养方丧失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等,而子女性别并不在法定变更事由范围内。所以,当事人应当按照原协议或裁判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在子女抚养方面存在其他具体争议,建议就法定事由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1.离婚后发现子女性别,不影响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里关于子女抚养、探望权、抚养费等内容的法律效力。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子女的性别而免除或变更。
2.若双方在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需以法定事由,像抚养方丧失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而子女性别并非法定变更事由。
3.当事人要按照原协议或裁判履行义务。若存在其他具体争议,可就法定事由咨询律师后依法处理。
1.离婚后才知晓子女性别,这不会影响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里,有关子女抚养、探望权、抚养费等内容的法律效力。
2.依据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会因为子女性别而免除或改变。
3.如果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有争议,要基于法定事由,像抚养方失去抚养能力、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不过子女性别不属于法定变更事由。
4.当事人要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裁判履行义务,要是还有其他具体争议,可以就法定事由咨询律师后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1)离婚后发现子女性别,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探望权、抚养费等内容依然有效。这是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孩子的性别而改变。
(2)如果双方在子女抚养方面有争议,需要依据法定事由向法院起诉来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像抚养方丧失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等属于法定事由,但子女性别并不在此列。
(3)当事人应当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裁判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存在其他具体争议,要基于法定事由处理。
提醒:
不要因子女性别而不履行原协议或裁判义务,遇到抚养相关争议,需依据法定事由解决,建议咨询律师分析具体情况。
(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关于子女抚养、探望权、抚养费等内容,不受子女性别影响,应按原协议或裁判履行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子女性别而免除或变更。
(三)若双方在子女抚养方面有争议,要基于法定事由,像抚养方丧失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等,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子女性别不属于法定变更事由。
(四)如果存在其他具体争议,可就法定事由咨询律师后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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