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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传唤时间要计算多久

唐** 江西-鹰潭 强制措施咨询 2026.01.13 16:12:54 437人阅读

异地传唤时间要计算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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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异地传唤持续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起算,路途时间不计入,一般不超十二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不超二十四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两次传唤间隔不少于十二小时,办案机关需通知当地公安协助并及时讯问。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异地传唤的时间计算有明确规定,这样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传唤持续时长,是防止长时间讯问给嫌疑人造成过度压力。禁止连续传唤变相拘禁以及要求两次传唤有间隔,是为让嫌疑人有必要休息。办案机关通知当地公安协助执行,能保证传唤顺利进行。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不遵循这些时间规定,可能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存疑。若遇到异地传唤相关法律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和义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合法权益。

2026-01-13 19: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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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传唤持续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并开始接受讯问起算,路途往返时间不算在内。这一规定合理且必要,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路途时间影响实际讯问时间的合理性,又能让办案机关集中精力在有效时间内开展讯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传唤持续时间不超十二小时;若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传唤持续时间不超二十四小时。同时,禁止以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间隔不少于十二小时,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办案机关在异地传唤前,应充分考虑路途时间等因素,合理安排传唤计划,确保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讯问。
-通知被传唤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时,要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保证传唤顺利进行。
-建立监督机制,对办案机关的传唤时间、间隔等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26-01-13 18:5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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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传唤持续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并开始接受讯问时起算,来回路上的时间不算在内。
2.通常情况下,传唤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要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持续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能用连续传唤的办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间隔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十二小时,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4.办案机关异地传唤时,要通知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帮忙执行。被传唤人到案后,办案机关要及时讯问,并严格遵守上述时间规定。

2026-01-13 18:5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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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异地传唤持续时间计算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起算,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路途时间被不合理占用传唤时长。
(2)一般情况下,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这是对侦查机关权力的限制,防止过度羁押。
(3)禁止以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间隔不少于十二小时,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4)办案机关异地传唤要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到案后及时讯问并遵守时间限制,确保程序合法。

提醒:犯罪嫌疑人应了解自身权利,若遇到传唤时间超规等情况可维护自身权益;办案机关需严格遵守时间规定,否则程序可能被认定违法。

2026-01-13 17: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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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传唤持续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时起算,不算路途往返时间。
(二)一般情况下,传唤持续时间不超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且需拘留、逮捕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三)不能用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间隔不少于十二小时,保障其休息。
(四)办案机关异地传唤要通知被传唤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被传唤人到案后及时讯问并遵守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6-01-13 16:34:09 回复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传唤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与时限。但在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却并未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以致出现了使用传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四、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以传唤代替拘传。表现为:一些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带任何法律文书,以拘传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事后补办《传唤通知书》。更有甚者,对在逃犯也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拘束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针对刑事传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用以下措施:  一、将业务素质的高低与提职评奖直接挂钩,以激发民警的学习热情。缺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借当前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机会,大力加强对不同警种的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成绩优秀者或者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者,在提职评奖时予以优先安排,对考试不及格、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利益刺激,增强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教育,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人员要努力转变执法观念,异地传唤和拘传的应尽量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情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快速制定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讯问的技艺和方法,争取在12个小时内突破案件,防止传唤超时。  三、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传唤审批和内部监督制度。负责审核把关的各刑侦中队长、派出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意扩大传唤对象、延长传唤时间,更不能未经审批直接开具《传唤通知书》,对因案情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传唤结束后要及时补办相关法律文书;法制部门要定期对《传唤通知书》的存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检查中,对传唤文书予以重点“关照”,注意查看传唤对象是否存在前面列举的几种问题。目前,省、市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只有对传唤超时的扣分标准,对其它问题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以后修订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时,将这些项目纳入考评范围,明确扣分标准。通过上面关于异地传唤异地范围使用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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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异地拘传时间怎么计算?

    专业解答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2024.09.19 50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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