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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案件管辖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来确定。
法律解析:
在级别管辖上,基层法院负责一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重大涉外、辖区有重大影响及最高法院确定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或其认为应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此外,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如果在民事案件管辖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19: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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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管辖需综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来确定。级别上,基层法院管一般一审民事案;中院管重大涉外案、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及最高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高院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最高法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或其认为应审理的案件。地域上,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特殊情形下,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此外,当事人可就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准确了解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依据上述管辖规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对于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在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后续管辖争议。
-若对管辖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指引。
2026-01-13 17:4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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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的管辖要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结合起来判断。
2.级别管辖情况如下:基层法院负责普通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重大涉外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指定它管的案件;高级法院负责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则管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它觉得该自己审的案件。
3.地域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
4.特殊情况中,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5.当事人在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中,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6-01-13 17: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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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一般一审民事案;中院管重大涉外案、辖区有重大影响案及最高法院确定其管辖的案;高院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最高法院管全国有重大影响或其认为应审理的案。
(2)地域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特殊情况,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3)协议管辖:当事人能就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
提醒:在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时,要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和适用的管辖规则,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若不确定,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5: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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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级别管辖:先判断案件影响范围和性质。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去基层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去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找高级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由其审理的案件归最高人民法院。
(二)确定地域管辖: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去经常居住地法院。合同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侵权纠纷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不动产纠纷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继承遗产纠纷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三)协议管辖:对于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6-01-13 15:12: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