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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窃罪里所指的信用卡是什么

张** 湖北-荆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3 13:02:21 361人阅读

信用卡盗窃罪里所指的信用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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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及立法解释对信用卡盗窃罪中信用卡的定义,将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纳入其中,既包含贷记卡也包含借记卡、储蓄卡等,扩大范围是为保护金融机构和持卡人财产安全,认定犯罪时不论盗窃哪种卡都按信用卡盗窃罪定罪处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加强各类电子支付卡的安全管理,如升级技术防范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持卡人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妥善保管电子支付卡及相关信息。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加强对信用卡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2026-01-13 1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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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规定,信用卡盗窃罪里的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的电子支付卡,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2.这个定义既包含能透支的贷记卡,也包含不能透支的借记卡、储蓄卡等。
3.这样解释扩大了信用卡范围,目的是全方位保护金融机构和持卡人财产安全,避免犯罪分子用不同银行卡盗窃。
4.认定信用卡盗窃罪时,不管偷的是贷记卡还是借记卡等电子支付卡,都按信用卡盗窃罪定罪处罚。

2026-01-13 16:5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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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法及立法解释对信用卡盗窃罪中的信用卡给出明确范围,包含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既包括贷记卡,也有借记卡、储蓄卡等。
(2)这种扩大范围的解释意义重大,能全方位保护金融机构和持卡人财产安全,避免犯罪分子钻不同银行卡类型的空子实施盗窃。
(3)在认定信用卡盗窃罪时,不区分所盗卡是贷记卡还是借记卡等,统一按信用卡盗窃罪定罪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各类信用卡盗窃行为的严肃态度。

提醒:
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各类电子支付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若遭遇相关盗窃案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5:5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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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信用卡盗窃案件,司法人员要准确依据上述信用卡的定义来认定犯罪。要仔细审查被盗卡的性质,不管是贷记卡还是借记卡等,只要符合立法解释中信用卡的功能特征,就按信用卡盗窃罪处理。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类电子支付卡的安全管理,提高卡片的安全性,防止被盗刷等情况发生,以保障自身和持卡人的财产安全。
(三)持卡人自身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子支付卡和相关密码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信用卡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包括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026-01-13 15:3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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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信用卡盗窃罪时,无论盗窃的是贷记卡还是借记卡等其他类型电子支付卡,均按信用卡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此定义既包含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也涵盖无透支功能的借记卡、储蓄卡等。这样扩大信用卡范围,能全面保护金融机构和持卡人财产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同银行卡实施盗窃。所以,不管盗窃的是哪种类型电子支付卡,都以信用卡盗窃罪定罪。若遇到信用卡盗窃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3 14:37: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使他人盗窃的  属于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属于主犯。  二、盗窃未遂的  根据两高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三、未遂中的财物巨大,是什么标准  根据两高《解释》,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这个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盗窃指向的财物达到了“3万-10万”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四、对未遂犯,如何处罚  1、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五、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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