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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立案标准是什么

张** 江苏-苏州 商标咨询 2026.01.13 12:15:49 385人阅读

侵害商标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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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提醒:
经营或销售商品时,应主动核实商标的合法授权情况,避免因不知情而触犯相关罪名;若涉及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13 1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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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13 15:0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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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满足任一情形即追诉:非法经营数额五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三万以上;假冒两种及以上商标时,经营额三万或违法所得两万以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条件是,明知商品假冒仍销售,符合任一情形应予追诉:已售金额五万以上;未售商品货值十五万以上;已售不足五万但已售与未售货值总和达十五万以上。

2026-01-13 13:5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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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有明确立案追诉标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是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三是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如果遇到商标侵权相关问题,或者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商标犯罪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避免触犯法律。

2026-01-13 12: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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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犯罪包含多种罪名,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类型,明确这两种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能够清晰区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2026-01-13 12:35: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侵害商标权纠纷立案后应该怎么样撤案这一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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