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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多少

陈** 江苏-徐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3 04:52:45 424人阅读

侵占国有资产量刑标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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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应加强法律法规培训,让单位人员尤其是主管人员明确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从思想上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流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资产随意被私分。
(三)设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单位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13 11: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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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家机关等单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不担责。
法律解析: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解释明确,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此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若某国有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超过十万元,相关责任人员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罚;若超过五十万元,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遇到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09:2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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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达到一定数额会被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司法解释,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解决措施和建议:国有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被违规私分;相关部门加大对国有单位资产分配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026-01-13 09:2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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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如果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以单位的名义把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而且达到一定数额,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要是私分的数额比较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被判处罚金,也可能只判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交罚金。
3.根据相关解释,私分国有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
4.这个罪名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单位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026-01-13 08: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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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特定,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只有这些主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时,才构成此罪。
(2)量刑方面,根据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不同分为两档。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该罪的处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若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相关情况,因案情差异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06:49: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侵占林地罪量刑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对于侵占罪量刑是如何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3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难回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归还的问题,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归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再如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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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4 12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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