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情形下,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完成。
(2)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责任认定书。
(3)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责任认定书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完成。
(4)若事故当事人或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待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在五日内制作责任认定书。
提醒:
当事人应留意不同情形下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限,若遇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况可向办案交管部门咨询进展,如对认定书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认定书后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复核申请。
(一)一般情形下,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四)若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待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在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内容:
1.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通常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制作。
若事故涉及肇事逃逸,需在警方查获逃逸车辆及驾驶人后十日内出具认定书。
对于需要进行车辆检验或事故鉴定的案件,认定书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确后的五日内制作完成。
当事故当事人或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收集证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认定基本事实时,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认定书制作时限可中止计算,最长中止六十日。待中止情形消失后,五日内即可出具认定书。
结论: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分多种情形确定,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出具时限。
法律解析:
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若涉及交通肇事逃逸,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若事故当事人或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待中止情形消除后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如果在处理轻微交通事故过程中,对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或相关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结合调查进度、是否涉及逃逸或检验鉴定等因素,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定书制作。
1.一般情形下,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责任认定书。
2.若事故涉及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责任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责任认定书。
4.若事故当事人或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中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待中止情形消除后五日内制作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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