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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死后父母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陈* 江西-宜春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1 13:53:26 413人阅读

妻子死后父母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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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亲具备抚养能力时,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若需外祖父母帮忙照看,要和外祖父母好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父亲可以自行委托可靠人员来照顾孩子。
(二)父亲确实无力抚养孩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6-01-11 20: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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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妻子去世后,有抚养能力的父亲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外祖父母一般无必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父亲可协商让其协助,协商不成可自行安排;父亲无力抚养时可起诉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妻子去世后,健在的父亲自然成为孩子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需承担抚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只有在孩子父母均死亡、父亲无力抚养且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若父亲具备抚养能力,外祖父母没有必须照顾孩子的法律责任。父亲若想让外祖父母帮忙照看孩子,可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父亲可自行寻找可靠人员来照顾孩子。要是父亲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大家在类似的监护、抚养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1 19: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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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父亲是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有抚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孩子外祖父母只有在孩子父母均死亡、父亲无力抚养且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才有抚养义务,若父亲有抚养能力,外祖父母无必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父亲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若需外祖父母协助照看,可与之协商。
-协商不成,父亲可自行安排孩子照顾事宜,如委托可靠人员看护。
-父亲确实无力抚养孩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2026-01-11 17: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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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妻子去世后,孩子父亲作为在世的一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有抚养和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
2.孩子外祖父母只有在孩子父母都去世,或者父亲没能力抚养且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才有抚养义务。要是父亲有抚养能力,外祖父母没有必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
3.父亲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若要外祖父母帮忙照看孩子,可通过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父亲可自行安排,比如委托可靠人员看护。
4.若父亲确实没能力抚养孩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2026-01-11 16: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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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妻子去世后,健在的父亲是孩子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有抚养、照顾孩子法定义务。
(2)孩子外祖父母只有在孩子父母均死亡、父亲无力抚养且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才有抚养义务。若父亲有抚养能力,外祖父母无必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
(3)父亲应履行监护职责,若需外祖父母协助照看,可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自行安排,如委托可靠人员看护。
(4)若父亲确实无力抚养,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提醒:父亲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若与外祖父母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建议先协商解决;情况复杂时,可咨询律师分析具体解决方案。

2026-01-11 14:57:16 回复

有的,国家规定有特别扶助金。另外,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一、国家自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残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并于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起,、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自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二、特别扶助金。各地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1、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2、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扶助制度:  (一)优先安置进公益性养老机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可申请五保供养,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交费补贴。  (三)以政府购买方式由社区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援助时,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八)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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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21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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