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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坐牢起诉费拿不出怎么办

邓** 湖北-宜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11 11:48:46 428人阅读

配偶坐牢起诉费拿不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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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申请司法救助的前提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
(二)准备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像低保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都可以。
(三)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要在起诉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进行。
(四)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伪造。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026-01-11 19: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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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符合条件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法律解析: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存在困难,能够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时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像低保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就会准予相关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不过,司法救助申请要在起诉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能伪造。如果您在诉讼费用交纳方面有困难,想了解更多司法救助的申请事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1 17:5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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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困难时,依相关规定能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2.申请时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像低保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费用。
3.申请司法救助要在起诉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且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能伪造。

建议:
1.提前准备好各类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保证其真实有效。
2.严格按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司法救助申请,避免逾期。

2026-01-11 16: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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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要申请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
2.按相关规定,当事人若交诉讼费用有困难,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3.申请时要交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像低保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开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4.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会准许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5.司法救助申请要在起诉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且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能造假。

2026-01-11 14:5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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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存在困难,可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救助形式包括缓交、减交或免交。
(2)申请司法救助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像低保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3)法院会对申请展开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会准予相应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4)司法救助申请应在起诉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能伪造。

提醒:申请司法救助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且保证证明材料真实,否则可能影响申请结果,不同案情司法救助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1 13:35:4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离婚的方式有哪几种?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离婚,由裁决是否准与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2、配偶失踪了怎么离婚?(1)夫妻一方失踪怎么离婚?离婚之前是否必须先宣告人口失踪?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夫妻一方失踪的,离婚之前不需要必须先宣告人口失踪。(2)夫妻一方失踪怎么离婚?该去哪个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当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踪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提起离婚诉讼。3、配偶坐牢如何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魏男居住在A地,冯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冯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冯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魏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冯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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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28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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