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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过一天是否还能办理

林** 广东-珠海 离婚咨询 2026.01.10 05:13:56 318人阅读

协议离婚过一天是否还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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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要遵循民法典规定经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冷静期启动,期间任何一方都能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若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2.若处于冷静期届满后一日,此日期还在届满后的三十日申请期内,双方可共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3.若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一日,此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不能办理离婚证,需等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再共同申请。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前要充分沟通和考虑,避免冷静期内随意撤回申请。
2.记录好冷静期和申请发放离婚证的时间节点,可设置提醒,防止逾期未申请。
3.冷静期内若有撤回申请的想法,应慎重权衡,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2026-01-10 11: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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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要按民法典规定,经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2.夫妻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冷静期就开始计算。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能撤回离婚申请。
3.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再次一起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要是超过这个时间没申请,就当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如果是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一天,还在这三十天的申请期限内,双方可以一起去办理离婚证。
5.如果是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第一天,此时还在三十天冷静期内,不能办理离婚证,要等冷静期结束后再共同申请。

2026-01-10 09:3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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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受民法典约束,要经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时,冷静期开始计算。
(2)在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不愿意离婚,都能撤回申请,终止离婚程序。
(3)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再次一起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若未在这个时间段申请,就会被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若在冷静期届满后一日,还处于可申请的三十日期限内,双方可共同办理离婚证;若在提交申请后一日,处于冷静期,不能办理,需等冷静期结束。

提醒:协议离婚要严格按照冷静期和申请期的规定操作,错过申请期需重新申请,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2026-01-10 09:0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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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申请流程步骤。双方先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开始计算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任何一方撤回申请则离婚程序终止。
(二)把握时间节点。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要错过这个时间,否则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三)根据不同时间采取行动。若在冷静期届满后一日,该日期在届满后的三十日申请期内,双方可共同前往办理离婚证;若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一日,尚处于冷静期内,暂不能办理,需等冷静期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6-01-10 08: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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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需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及届满后的三十日申请期。冷静期届满后一日可办离婚证,提交申请后一日处于冷静期内无法办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协议离婚时,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开始计算三十日离婚冷静期,此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登记申请。所以冷静期届满后一日仍在申请期内,能办理离婚证;而提交申请后一日还在冷静期,不能办理,要等冷静期结束再共同申请。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您对离婚冷静期、申请流程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2026-01-10 06:53: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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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13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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