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自书遗嘱的,需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确保表达真实意愿且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写完后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选择代书遗嘱的,要找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都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选择打印遗嘱的,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选择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选择口头遗嘱的,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失效。
(六)选择公证遗嘱的,需本人到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自书遗嘱需由本人亲手书写,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标注具体日期,内容必须是本人真实想法,且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2.代书遗嘱要有两位及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负责代写内容,写完后本人、代写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标注日期,见证人不能和遗产分配有任何利益关联。
3.打印遗嘱需要两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每一页都要由本人和所有见证人签名,并标注清楚日期。
4.用录音或录像方式立遗嘱时,要有两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本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里说出自己的名字或者露出肖像,同时记录下具体的日期。
5.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且需要两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等紧急情况过去后,如果本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6.公证遗嘱需要本人到正规的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结论:
老年人立遗嘱有多种合法形式,每种形式需遵循相应法定程序,确保内容真实且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才能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老年人可选择的合法遗嘱形式及程序如下。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需表达真实意愿且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消除后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构办理。若老年人对遗嘱形式的具体操作或效力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遗产纠纷。
老年人立遗嘱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与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自身意愿且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以此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避免遗产继承过程中产生纠纷。
1.选择自书遗嘱的老年人,需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确保字迹清晰可辨,结尾处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内容需明确表达自身真实意愿,仅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避免涉及他人财产或使用模糊表述。
2.采用代书或打印遗嘱时,需安排两名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直接利害关系。代书遗嘱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则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3.若选择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姓名或肖像,并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需保证内容完整,无剪辑、篡改等情况。
4.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若老年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应及时更换为其他合法形式的遗嘱。
5.公证遗嘱需前往正规公证机构办理,按公证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完成各项公证流程,确保遗嘱内容符合公证规范,进一步增强遗嘱的公信力与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需体现自身真实意愿,且处分的财产应为个人合法财产。
(2)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6)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提醒:
老年人立遗嘱时需注意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遗嘱形式,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见证人不合格或签名日期缺失等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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